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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案例告诉您如何减少三类无效投标

作者:王伟 发布于:2016-07-26 15:2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案例一:某代理机构组织办公家具采购,截至投标时间止,共有八家投标供应商按时向公证人员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四家公司未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一家公司未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还有两家公司未提供有效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几家公司分别作了无效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此项目废标。之后,此项目第二次开标,仍有八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一家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两家公司未提供《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两家公司未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剩余三家所提供的样品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最低技术要求,此项目再次废标。
 
  案例二:某代理机构组织社会救助证件、协议印刷及办公设备采购,截至投标时间止,共有四家投标供应商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一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此项目废标。
 
  引出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上面案例中所发生的因投标单位无效而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情况,而废标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因个别供应商相关资质或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无效处理而造成的。怎样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无效,怎样在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减少废标,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专家点评:
 
  一、无效的种类
 
  目前对于投标无效尚没有一个科学的分类,笔者暂且把投标无效分为主体无效、行为无效和过程无效。
 
  1、主体无效:指投标方因自身欠缺某些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造成的无效。这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最多的无效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二十三条还指出,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结合工作实际,主体无效通常可表现为: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如上述案例中未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未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未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书面告知函;未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相关授权或售后服务承诺;联合体投标,一方资质达不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等。
 
  2、行为无效:指投标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不当行为,致使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所列行为。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过程无效:指在投标过程中,发生在各阶段的无效情形。按照政府采购开标程序,分为开标前的无效、评标过程中的无效和评标后的无效。开标前的无效在开标会议开始之前,主要是投标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未进行密封、签署、盖章;未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标书;未在规定时间截止前足额缴纳保证金等。评标过程中的无效主要是在评标过程中,所发现的投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及技术参数要求。评标后的无效,主要是对预中标供应商所作的,因其某些行为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不具备招标文件相关资质,经过再次复审,取消其预中标资格。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质疑或投诉有效后。
 
  二、无效的原因
 
  1、采购人方面:由于采购人的主观因素,或对所招项目技术参数、市场行情不了解,或对个别品牌有偏爱,致使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技术参数的排他性,采购预算过低。如某采购项目,由于采购人对项目不了解,技术参数完全照搬了某一品牌,致使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此项目废标。还有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资质过高,如在小型信息工程项目中除了要求安防工程二级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还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行业计量检测合格证书、数种产品的厂家授权原件以及项目经理负责过的1000万元以上规模特定项目的业绩证明等12项要求,致使投标人满足条件的只有两家而废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有很多无人投标或投标商只有一家或两家的例子,这是因为采购人对项目预算估计不足,导致按照要求没有办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供应商方面:思想不重视,态度不认真,制作标书不细致都是导致无效的重要原因。有的投标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是一个人,而参与投标的是另外一个人,致使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一无所知,该提供的资料没有提供或提供不准确、不完整,回答询标也是模棱两可,最终只能是无效投标。有的投标人看不懂招标文件,致使其提供的方案不完善、有缺陷、甚至存在严重的缺漏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有的工作不认真,不重视细节,未按截止时间到达、投标文件未密封、签署、盖章,该附的资格证明文件没有附或者是有遗漏,最终使政府采购没有实现充分竞争,而企业也痛失良机。
 
  3、代理机构方面:工作不细致,不认真,招标文件制作环节未能与采购人有效沟通或是完全按照采购人意愿,没有严格遵照执行政府采购法,都会造成采购程序不严谨、招标文件制作有误、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定等问题。
 
  4、评标委员会方面: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基本上都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也有投标文件内容较多,或项目复杂,评委想尽快结束致使翻阅比较笼统,评审不细的情况;还有个别评委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不敢坚持己见,人云亦云,一味听取采购方意见。这些情况都为项目评审埋下了隐患。
 
  三、避免无效的措施
 
  1、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在“广”字上下功夫。政府采购的成败与否不光是投标单位的事,与采购人以及评审专家也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在细节处理上也存在很多差异和区别,因此更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如网络平台、宣传彩页、电子屏、单位杂志、开标大厅等媒介将采购程序、投标须知、温馨提示等招投标常识进行广泛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程序,减少无效投标。
 
  2、加强培训,提高实力,在“强”字上下功夫。建议企业通过入企培训、讲座培训、实战培训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普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增强企业依法办事意识,摒弃过去那种靠人际关系办事的陋习,使企业主动在提高自身实力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强化企业管理,认真对待每一次招投标活动,准备充分,关注细节,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企业的文化内涵和综合素质。
 
  3、遵守法规,结合实际,在“实”字上下功夫。对于采购方,最终目的就是用最少的钱购买到满足本单位需求的物品。如何避免采购方人为因素导致的无效呢?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是关键。一要加强法规宣传,使采购人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要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操作,遵守法规,杜绝个别采购人的倾向性招标;二是了解内需,对本单位所需产品进行调查,确定种类及最低要求,了解市场行情,避免预算紧张;三要加强沟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把关,防止排他及要求过高。
 
  4、端正态度,工作认真,在“细”字上下功夫。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发布公告,解答质疑等环节,都要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来对待。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耐心与采购人沟通,了解其需求及要求,对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可能导致废标的条件进行提示,制作范本交采购方审核;注重细节处理,在时间、地点、相关资质等要求上一看二查三核对,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的无法评定。开评标过程中,提前做好资料前期准备,熟悉开标项目,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对供应商的标书、保证金等进行审核,协助公证及评委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核实,尽可能避免不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成为预中标单位。
 
  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严”字上下功夫。加强评审专家管理,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评审程序,严查错评粗评,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举报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和评审结果反馈制度,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结果与专家考核、评审费发放、定级等结合起来,用制度规范评委言行,用后续措施提升评标效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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