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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标 是否必须顺延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6-06-27 08:18: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教学系统项目的招标中遭到Z公司质疑。Z公司在质疑中称,贵单位延期开标为何不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没有上网的习惯,这会直接影响本公司参与此次采购。另外,既然已经延期开标了,贵单位为何还要执意坚持让投标人在8月12日16:00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呢?这不是故意给投标人添麻烦吗?你们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我们对之前的投标方案还得进行调整。但21日才开标,你们却坚持让我们12日就得交纳投标保证金,这不合理。
 
  但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却表示,贵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就应该关注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公告,不知道延期开标是你们自己的责任;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早晚的事,招标文件要求什么时间交就该什么时间交。法律也没有要求我们延期开标就得延长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Z公司8月15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此项目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开标时间为8月13日。后因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8月7日针对质疑问题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开标时间延长至8月21日,并于当日将修改内容发布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成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延长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引出问题
 
  1.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和延长开标时间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2.延长开标时间是不是就必须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有问题。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但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原定于8月13日开标,可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时间却是8月7日。将开标时间延期至8月21日,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还是比法定时间差了一天。
 
  其次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根据《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在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而未书面通知Z公司。
 
  至于采购代理机构延期开标是否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问题,有业界人士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出时间方面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也不会影响到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除非是修改招标文件时调高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量或者是修改交纳方式,那从情理上,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调整可能需要增加一定的时间,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延长不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都没什么问题。
 
  但业界专家表示,修改了招标文件、延长了开标时间最好是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也一并延长,因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多或少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已经制作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需要对既定的投标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所以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或许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
 
  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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