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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会搅乱市场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5-07-29 13: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一次道路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因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建筑施工单位不足三家而予废标。该中心在重新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暴露了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法不依问题。

  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在召开招投标会的当天,该中心通报废标理由并宣布废标后,立马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没有履行应有的报批手续,这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中心事先既没有向上级政府(设区市)相关部门报告,也没有向本级政府报告,而是在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再报告本级政府,来了个“先斩后奏”。

  违反操作法定程序  第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不合理。由于是临时仓促组成谈判小组,其人员由三个行政单位的四名公务员组成,没有一人是有关方面的专家,而且无采购人代表。第二,没有制定谈判文件。按规定,在谈判前应当将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成交标准等事项以文件形式明确下来。可是,该采购中心没有这样做,只是谈判小组与施工企业的座谈讨论,口头商定。第三,选择谈判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符合要求。该采购中心只选择了二家建筑施工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明显相违。

  原因分析

  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有不少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是“管采不分”。拿该市来说,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施采购业务当中难免产生一些随意性,加上失去有效监督,经常出现一些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据调查,在县级,这种“管采不分”的情况还是存在,或者虽是“两块牌子,两套人马”,但两个机构都是财政部门下设机构,这与《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缺乏统一。《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事实上,设区市、自治州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大都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这些机构垄断实施本地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自为政。更重要的是,上级(设区市、自治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很少过问下级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几乎是空白。所以,上述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向上级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批就显得很正常了,上级监督不到位,下级“管采不分”监督缺位,是产生以上违反《政府采购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业人员素质尤待提高  一是文化水平不高。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例,该中心6名工作人员有3名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不要说处理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就是起草制订规范化的文件、书面材料都难以胜任。不少县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也存在类似问题。二是精通政府采购业务的专家级人才缺乏。如某设区市13个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其从业人员没有1人取得专家资格。三是法律水平不高。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必须熟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三大法律。可是笔者发现,县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有的满足于一知半解,或者临时“抱佛脚”,到需要用时才匆匆翻开书本查一查。四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由于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很多事情心里没底,无主见,于是一切听领导的,按领导说的办,不敢依法办事,提不出有理有据有创见的好点子好建议。

  几点建议

  规范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市、自治州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展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撤消。只要能满足业务需要,不一定要每个县(市区)都设采购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应由设区市(自治州)政府审批,集中采购工作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监督。

  坚决实行“管采分离 在设区市、自治州范围内,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都接受设区市、自治州财政部门的监管,并且从财政部门彻底剥离出去,与其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存在问题的集中采购机构,由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是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没有上岗证书一律不能上岗。二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经济合同法》重点学习,提高政策法律水平。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每一项采购代理业务的文件资料都要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结果、服务质量、信誉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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