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工期有问题怎么办
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4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食堂维修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5月7日9时,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当天下午4点,评标委员会便将排好名次的评审结果交给了代理机构。4点50分,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交给了采购人。当晚,代理机构便在有关媒体公布了采购结果。根据采购结果公告,H建筑有限公司为此次维修工程的中标单位。
令代理机构意外的是,次日,该项目的负责人在整理档案时却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工期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而维修工程的工期又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代理机构的领导听说此事也傻眼了:“这可怎么办呀?中标结果已经公布了……”
针对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采购结果公布后发现中标单位的工期有问题该如何处理?二、出现这种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
多方沟通 确定第二名中标
“这个问题很棘手”、“这确实有点麻烦”、“代理机构遇到这种问题肯定是左右为难”……当被问及“中标结果公布后才发现中标人的工期有问题该如何处理”时,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这是一个不好应对的事情。但对于具体如何处理会更好,业界人士的看法却是不一样的。
有人说:“如果评标委员会和用户都签了字,那么结果就不能更改。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如果没人提出质疑,那么就应该执行这个结果。代理机构总不能自己质疑自己吧?”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进一步指出,“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问题,用户在签合同时是会提出异议的,但既然在确认采购结果时,用户已经认可了,那么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应该是以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工期为准。”
但对于上述观点,却有不少人持反对的意见:“工期既然是实质性要求,那么中标人的工期就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纸是包不住火的,工期不符合要求,一旦被其他供应商发现,那肯定会提出质疑,到时代理机构就会陷入被动状态。所以,早发现早处理总比等到质疑出来后再处理要好。”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经理邓建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宣布第一家无效,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但最好事先与第一中标人沟通一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完全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业界不少专家也表示,遇到这种问题,最好和当地财政部门、采购人以及供应商及时沟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主要责任在评标专家
对于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表示,这主要还是评标专家的问题。监管部门建立专家库时应该加强对专家素质的审查,专家入库后,监管部门还应组织对专家的培训。“专家只是在某个领域内比较精通,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必了解,因此,专家入库后,有必要组织专家进行集中的培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他们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对他们普及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专家的职业道德进行有意识的引导。”一位采购办的副主任如是说。
与此同时,一些业界资深人士也给案例中的代理机构提了醒: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评标的资格,但是工期在开标一览表中一般都会有,代理机构在出具评标报告后才发现中标单位的工期有问题还是有些晚了。代理机构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情况也了解,中标公告发布后才发现工期有问题不能说一点责任也没有。因此,代理机构在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前以及发布中标公告前,都有必要注意一下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代理政府采购是项事业,而不是一件事情。一次采购没有问题不等于所有的代理都不会有问题,所以多留一份心不会有错。”一位从业人员如是看待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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