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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售招标文件引发联名投诉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6-12 10: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4月2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的大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采购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为5月18日。潜在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改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部队单位的,则提供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投标申请人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书原件(若为本子式的,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不需要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开标时提供原件核对。所有需要年审的证件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才有效。
  
  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截止时,采购中心共收到13家潜在投标人的报名。5月18日,资格预审活动如期举行。资格预审完毕后,除了H公司因为一项资质的证件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而被淘汰外,其它12家企业都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
  
  考虑到如果12家企业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一天的评标时间可能不够,而采购中心的评标费用又非常有限。采购中心决定通过摇号的方式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2家企业中确定6家参与最终的投标。对于采购中心的这项决定,12家企业都表示认可,都认为摇号是一种机会均等的做法。于是资格预审结束的当天,采购中心便在12家企业有关代表的监督下组织了摇号活动。
  
  5月20日,采购中心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13家企业都纷纷前来购买。但采购中心拒绝了“H公司和通过资格预审但摇号没摇中的6家企业”的购买要求。这7家企业都当即向采购中心提出了口头质疑,但采购中心还是拒绝出售。
  
  6月4日,这7家企业联名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请求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中心向他们出售招标文件。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中,采购中心拒绝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合同是否合法?二、资格预审合格后,采购中心可否再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没通过预审的可不发售标书
  
  对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问题,不少业界人士认为,H公司虽然失去了参与投标的资格,但是购买招标文件还是有权利的。“人家买来学习总可以吧,难道不能参加投标就剥夺人家学习的权力了不成?”一位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很不服气地说。
  
  但法律专家却指出,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并不违法。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详细规定,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摇号确定投标人已经违规
  
  上述案例中,当地监管部门支持了通过资格预审的6家供应商的主张,责令采购中心向他们出售招标文件。同时,还要求采购中心允许这6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当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指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业界专家提醒,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不少地方的工程也在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而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少工作人员对工程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因此,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在工作之余,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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