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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出过事就不能中标吗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7-03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在北方某市,×建筑企业遇到了这样的尴尬:参与完采购人委托给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工程招标后,虽然是总分排名第一,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可半个月过去了,采购人却拒绝确认其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的理由是,他们在以前的工程建设中,施工现场曾出现过施工人员死亡事件。
  
  代理机构将质疑驳回
  
  对采购人的“拒绝”不满,×建筑企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根据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该项目采购人并没有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采购人。不过,我们还是会和采购人进行沟通,你们也可以向采购人提出你们的看法。
  
  但当他们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时,采购人的回答却是“对你们的安全施工我们没有信心,所以我们不会确认你们为中标供应商。总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就没出现过你们这种情况。”遭到采购人的直接拒绝后,×建筑企业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确定中标应按推荐的顺序
  
  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另据介绍,上述采购中,采购人所说的×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死人问题,并非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所致,也不是对工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所致,而是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因此,该企业的投标既然经过了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施工安全也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有隐患,采购人就应该确认其为中标人。
  
  湖南某招标公司老总提醒,根据法律,上述采购中,采购人不仅应确认×建筑企业为中标人,而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事先明确
  
  针对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采购人以施工现场曾死过人而排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业界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工程建设中,安全施工的确是建筑企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采购人在工程招标时,可将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内容列入招标文件中,让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其相应的费用。在实际施工时,只有实施了投标书中的承诺并起到了预期的效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才能支付相应的安全措施费。
  
  “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费制约的方式,让中标人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这样的规定也得合理。没有相关规定,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再以中标候选人曾经出现过什么问题而排除是不合法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企业的施工安全问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湖南某招标公司老总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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