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英文不一致应判无效吗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8-09-28 10: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规划部门就该市一项国际项目规划设计委托某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该项目由于影响力很大,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不但数量多而且很多都是资质不俗的机构。由于该项目是一项国际规划项目,所以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有中英文两个版本。
在评标结束后,实力雄厚的供应商A被告知其因为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判为无效标。惊讶之余,A供应商询问原因。原来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英文两个版本中,英文版本的某项表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了差异。A供应商表示制作英文版的投标文件原本就存在很大的困难,翻译出现错误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于是不满地质问该中介代理机构。中介代理机构的答复仍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就是应该被判为无效标。即使英文版本的投标文件,也应该尽心尽力地做吧,投标文件都做不好,还要怪别人吗?”对此,供应商A不服,向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了投诉。
英文版本的投标文件存在表述差异,就应该就此被判为无效标吗?对此,政府采购专家称:
首先,针对于供应商来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就此,按理来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尽力表述清晰。
其次,针对该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来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结束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由此来看,供应商A的英文版本投标文件中存在表述错误固然不应该,却也不应就此被判为无效标。该中介代理机构此做法,对供应商A和采购人都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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