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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阶段能否质疑投诉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08-10-23 09: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G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卫生厅委托,采购X光机等医疗设备。因为国内生产X光机等医疗设备的厂家不多,所以采购中心专门成立项目组,除进行正常的市场调研外,还在网上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征集时间为7天),希望潜在供应商都能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在供应商征集过程中,采购中心接到潜在供应商A公司的电话。A公司认为,公开征集公告中,关于产品型号的规定限制了该公司产品的参与,而他们的产品完全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采购人出于保证采购效果的角度考虑,没有采纳A公司的意见。
  
  次日,A公司向采购中心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介绍公司的产品,并表示想参与竞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就此再次与采购人沟通,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由于对产品效果无法把握,专家并未支持A公司的意见。采购中心根据专家意见,给予A公司书面回复,并将专家论证结果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随后,A公司就采购中心的回复向财政厅提起投诉。财政厅受理投诉,并暂停了该采购项目。
  
  透过上述案例,有如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潜在供应商是否具备投诉资格?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文件”?二、征求意见阶段,是否属于“采购过程”?三、监管部门是否应受理投诉?
  
  潜在供应商也有投诉资格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有人认为,只有“供应商”才能提起质疑投诉,本案中的A公司只是潜在供应商,没有资格质疑投诉。一般认为,只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供应商”,但业内权威专家指出,如此理解“供应商”不一定恰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范围很大。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峰认为,正常情况下,征求意见阶段没有明确的采购文件,无法引发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但因为采购中心给予书面回复,可以说有了明确的采购文件内容,因此可以进行质疑投诉。业界多数人认为,采购文件不是仅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还包括众多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在内。只要和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文字记录,都应该被视为采购文件,都应该存档保留。
  
  采购过程何时开始
  
  采购过程应从何时算起?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说,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的委托关系确立,采购活动开始;也有人说,采购信息向社会发布,采购活动开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财政部相关读物解释提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的第一道程序”。既然预算编制都算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那么,案中的征求意见阶段自然属于“采购活动”。本案中,在征求意见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就采购项目已进行了委托,也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这些都属于常规的项目开展活动。
  
  监管部门应受理投诉
  
  有人提出四个观点,认为本案的监管部门不应受理投诉:一是该项目仍处于市场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采购文件未正式发售,采购活动还没有开始,对尚未开始的项目进行投诉和受理投诉没有道理;二是A公司只是潜在供应商,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诉供应商资格;三是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定稿;四是A公司提出的并非传统意义的质疑,只提交了一个函,该函更接近询问。没质疑则不能投诉,无投诉何来受理。
  
  但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却认为,抛开所有争议不说,从维护政府采购“三公”环境的职责考虑应该受理投诉,且从供应商救济制度设置的初衷来讲,这个案子也应该受理,供应商维权渠道必须保证通畅。渠道无非两种:一是质疑、投诉,二是信访。只要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无论采用哪种救济途径,监管部门都应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三公”,监管部门没什么可犹豫的。他举例说,他也曾遇到过竞争性谈判还未开始,供应商发现没有被选中参加谈判投诉的案例,他们也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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