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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质疑投诉采购方式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11-06 10: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北京K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向G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称刚刚参加的G省工商部门数据库续保项目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前,K公司向G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对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情形是:(一)招标后没有供应上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超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K公司的理由是,“项目第一次招标,所以情形一不满足;用户未对招标时间提出要求,所以情形三不满足;项目有用户预算,且用户于三年前已对本项目相同的服务进行过招标,可以计算项目的价格总额,所以情形四不满足;招标书对项目服务有详细的规格要求,且用户三年前已对与本项目相同的服务进行过公开招标,所以情形二也不满足。”K公司同时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此,申请更改项目采购方式,重新进行招标。
  
  G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了K公司的投诉。经调查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给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该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且在项目公告及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及使用单位均未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投诉人认为因被投诉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可以说,该案案情本身很简单,但引出来的问题却有点意思,这样的投诉原由以往并不多见。即采购方式是否属于质疑投诉的内容?
  
  供应商有监督权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继而投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供应商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供应商能否对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何种采购方式进行质疑?有人认为,采购方式明显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且甚至是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随意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怎能自由挑选,说三道四?以往也从未出现过对采购方式进行质疑投诉的先例,K公司一定因为没获得项目到处找借口。
  
  供应商出于怎样的动机并不重要,毫无疑问,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供应商认为这种采购方式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有权监督。业内权威专家认为,供应商虽然无法决定项目该使用怎样的采购方式,但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该项目,也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监督采购方式审批是否合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他们的审批工作同样需要监督。
  
  适用情形须分清
  
  就本案K公司的观点来说,他们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过于机械和片面。虽然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虽然以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过同类项目的采购,但他们忽视了“公开招标限额”这个判断“标杆”。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但在理解这些规定时不应将它们孤立起来,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更深入地研究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任对此颇有研究,他归纳了几种采购方式的使用原则:“公开招标优先使用,邀请招标谨慎使用,竞争性谈判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提倡使用,单一来源限制使用”。
  
  他认为,竞争性谈判有三个优势,即竞争性强、主动性好、绩效性明显,但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谈判小组人员组成、成交供应商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谈判结果应报送采购人确认、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才能谈判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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