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光是口头澄清可不行
“招标公司说了,你们已经确认过在你们的方案中提供的是37英寸的液晶电视机,现在给我们的怎么变成32英寸的了?”看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电视机与计划采购的东西不一样,近日,某采购单位的代表困惑地对中标供应商说。而中标供应商却平静地说:“我们投标文件中写的就是32英寸的呀。”采购人代表一听,更加糊涂了:采购结束后,招标公司说的就是37英寸的,供应商怎么会说自己投的就是32英寸的呢。无奈,采购人代表只有找招标公司进行核实。
口头澄清 供应商无情抵赖
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重新翻开该系统项目采购的档案时,也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有3个地方提到电视机项时,说的是37英寸。但仔细查阅该其投标文件,却发现该供应商在两个不够醒目的地方说过是32英寸。招标公司的这位项目负责人仔细回忆之后,才想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也发现了这个矛盾的问题。当时,评标委员会还让中标供应商到评标现场进行过澄清说明。该供应商当时是毫不犹豫地说自己投的是37英寸的,不可能是32英寸的,“32英寸是笔误,我们以前做过类似的项目,给采购人提供的也都是37英寸的。放心吧,我们肯定给37英寸的,32英寸的你们想要现在我们也没有。”
回忆起这个事情后,招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随即给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打去电话进行确认。没想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却说:“我现在已经离开原来的公司了,履约的事情你们直接找新来的负责人。”说着就挂了电话。招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再次拨打时,对方便没了回应。多次拨打后,对方才不高兴地接通了电话:“我不是说了让你们联系现在负责的人吗?”
“我想和你确认一下投标时由你做出的一个澄清问题……”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抓紧时间说起了“投标时的澄清问题以及现在的履约情况”,请求这位投标代表出来证明一下。但投标代表却说,“都过去这么久了,我不记得了,你们自己去沟通协调吧。”面对投标代表的“无情”,招标公司一下就傻眼了,再给中标单位新上任的相关负责人打电话时,对方却说:“我不知道他现场做过什么澄清,不过,我查了我们公司以前做的类似项目,提供的都是32英寸的电视机。而且在这个项目中,采购单位也不好伺候,一会儿埋怨我们这个设备不行,一会儿责备我们那样服务不好。我们怎么可能给他们换更好的设备,除非他们多给钱。”
不敢投诉 自己掏腰包
和中标供应商协商无果后,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本想让采购人代表直接投诉中标供应商违约的,但在咨询政府采购法律专家时,却得到了这样一个答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个环节你们没有采用书面形成,根本就无法证明供应商做出过37英寸的承诺。”法律专家提醒。
因为不规范操作在先,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只有放弃“投诉”的打算,转而找采购人代表协商,请求他们同意接受32英寸电视机,但采购人代表却说领导已经知道是37英寸的电视机了,不可能在改成32英寸的。最后,招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只有自己掏钱让中标供应商换成37英寸的电视机,事情才算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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