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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联合体”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11-25 09: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以一个标段为整体参加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只投一个标段中的部分内容。那在你们的中标公告中,为什么会出现3家供应商中标同一标段的情况。”面对供应商的电话质疑,某招标公司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竟然无言以对。难道招标公司操作中真的出现了失误?
  
  3家公司中一个标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10月,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的河道治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该项目共分3个标段。每个投标人只能针对项目的一个整体标段投标,而不允许投标人只投一个标段中的部分内容。11月3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C标段的中标供应商为3家建筑公司。 

  投标人K公司看到中标公告后,立刻便拨通了招标公司受理质疑的那部电话。招标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到电话后,便打开了中标公告,还比照了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通过比较,招标公司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的第一感觉就是,一定又是评审出了问题。于是小心翼翼地向K公司的项目经理解释说:“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会在仔细调查后予以回复。”“这还需要调查吗,明摆着的事情,结果和招标文件已经冲突了,难道你还看不出来了。”K公司的项目经理毫不客气地说。说完便挂了电话,随后还把情况反映到了当地财政部门。虽然K公司反映的方式不是书面形式,但当地财政部门还是对此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中标结果与招标文件并不冲突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以书面的方式回复了K公司: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招标公司的中标结果并没有违背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此次采购中,中标C标段的三家公司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因此,中标结果与招标文件并不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中标C标段的三家公司符合联合体投标的条件。因此,此次招标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相关人员对联合体投标岂能不知
  
  但是,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却责令招标公司组织员工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并考核。其原因是,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招标公司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对联合体投标根本就不了解。参与该项目招标的四个工作人员中有三个人不知道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各方须具备怎样的条件,须遵循怎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怎么去操作;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又如何去受理质疑。”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遗憾地说,“这个案例中,要是招标公司受理质疑的人了解联合体投标,依法向供应商做解释,就不会反映到我们这里来。要是招标公司负责发中标公告的人也了解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时,注明C标段为3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也不会有质疑,更不会有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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