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标全部中标引发投诉 有地方保护嫌疑
“像你们这样的招标完全没有竞争性可言,你们直接到市场上去买得了,何必这样虚张声势地招标?”近日,某招标公司在组织完一个食堂改造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投标人C公司的强烈谴责。C公司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怨气呢?
所有有效标全部中标引发投诉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0月,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的食堂改造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企业须在一年前在当地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公司共收到了A、B、C、D四家公司的投标文件。10月28日,开标评标活动如期举行。评标阶段B公司因为缺少施工资质、C公司因为在当地没有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而在初审阶段即被判做了无效投标。最终,只有A、D两家公司进入详评阶段。
10月31日,招标公司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A、D两家公司。看到中标结果,C公司向招标公司询问落标的原因。得到的答案是,C公司在当地没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没进入详评。对此,C公司虽然觉得委屈,但没有进一步表达不满。但两天之后,C公司又无意中从B公司那里得知,B公司因为资质问题也没能进入详评阶段。于是,C公司的脑袋里便跳出了这样一个想法:“两家参与比较和评价,最终又是这两家中标,那还有比较的必要吗,直接确定这两家供应商为中标人就行了。”
但当C公司向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再次提出询问的时候,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有些不耐烦了:“你们公司怎么那么多事,你们买了招标文件,就应该知道自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你们还来投标,落标了还一味来找茬?”说完便啪地把电话挂了。这态度把C公司的代表给彻底激怒了,C公司的代表再次拨通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对其进行谴责……
由于没有被供应商大胆质问的经历,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对C公司的态度也没法接受:“结果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评标委员会的名单我们已经公布出来,你直接去问他们吧。”说完又啪地挂了电话。怀着对招标公司的极度不满,次日,C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一、此次采购中,招标公司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不合理,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该被列为对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二、此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参与详评的两家公司都中标了。
特殊需求有地方保护的嫌疑
对“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该被列为对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的投诉,招标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这是为了防止外地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而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对于招标公司的解释,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对该投诉事由的答复是,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在法律专家看来,要求建筑公司在当地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如果没有就判无效,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地方保护。这项特殊要求其实已经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也不符合该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招标公司完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的条款对中标人进行制约,或者是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而不是直接排除没有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建筑企业。当然,对于那些售后服务需求频繁的项目而言,采购人是可以根据特殊需求,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如是说。
不是一家中标怎么是单一来源
至于“此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的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的确可以确定两家供应商为中标人。但在此次采购中,由于参与投标的4家投标人中有两家供应商在初评阶段被判为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如果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上述采购中,招标公司组织的采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且在只有两家进入详评的前提下,直接对其进行评审,使得原本为了充分竞争而组织的公开招标变成了毫无竞争可言的单一来源采购,显然有悖《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因此,支持了C公司的该项投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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