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即将停产产品也来参与投标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12-08 10: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提供的即将停产的产品没有向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说明,用隐瞒事实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A公司销售代表忿忿不平地说。
  
  原来,A公司参与了日前召开的M省测绘局存储设备公开招标的项目。截止投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前来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前制定的评分标准,最终认定得分最高的S公司中标。
  
  随后,细心的A公司销售代表发现,S公司提供的其中一个设备与产品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不符,其中一个配件即将停产。为此,A公司以“S公司提供即将停产的产品没向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说明,造成评审专家误判,这对于其他供应商来说,在商务和技术评分中的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是一种商业欺诈的行为”的理由向M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复审后认为,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维持原评审结果。A公司对答复不满,遂向M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M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了投诉。
  
  M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查后发现,该产品确实面临即将停产的状况,从保障采购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A公司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更换新型号的配件,否则撤消其中标资格。且发现该公司以往也有过拿低配置中标,然后再协商高配置来满足采购单位要求的做法,为此,M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该公司进行了警告。
  
  在这个案例中,有几个相关及延伸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对于用即将停产的产品参与投标的行为,如何处理?二、对于供应商老抱着侥幸心理,屡次以低配置产品中标的行为,如何处理?
  
  要求供应商诚信投标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之一。在案例中,供应商以即将停产的产品参与投标,虽然确实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也不能明确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隐瞒事实谋取中标的意思表达,不能认定是商业欺诈,但确实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重要当事人的一方,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交易的顺利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应向供应商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供应商诚实信用投标的监管。供应商也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参与投标或试图打“擦边球”,从长远来看,损人也不利己。
  
  招标文件明确技术要求
  
  要求供应商诚信投标的原则只是道义上的要求,要加强其执行力度,编制规范、要求明确的招标文件才是从根本上规范供应商投标的手段。就使用效果和后期维护、设备更换的保障来说,即将停产的产品存在一定风险,如果M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前期进行了较详细的市场调查,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配件的规格、型号,供应商则无“擦边球”可打。
  
  给予适当的警告后处罚
  
  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反映,一些供应商在投标时存在投机心理,挖空心思研究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如以低配置产品中标,假如无人发现无人质疑投诉则过了,一旦采购单位发现或出现质疑,则以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为有,提出可以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
  
  二次协商的做法,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来说已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对这类供应商进行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相当的惩罚。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