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照顾本地供应商 罚款5000元
“这也优先,那也优先,公平何在?”近日,某招标公司就采购人所需的检测检验仪器开始采购后,电话几乎被供应商打爆了。而供应商通过电话质疑的内容出奇地一致,都是紧紧围绕招标文件规定的两个“优先”问题,都为购买了招标文件而觉得后悔。
供应商后悔参与
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1月下旬,某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检验仪器进行公开招标。可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久,招标公司每天就有接不完的质疑电话:“不欢迎外地供应商,你们应该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啊,或者是我们来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给我们说一声也好。买了招标文件才发现根本就没有中的可能,这不是蒙我们吗”;“我们没为采购人提供过服务,但也不能说明我们没有供货能力啊,为什么一开始就有种被排挤的感觉。早知道我们就不买招标文件了”……
据了解,导致这样质疑不断的原因是,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规定,本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未超过市场平均价5%的可以优先考虑,超过5%的不予考虑;为采购人供过货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看了招标文件后,广大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都认为,招标公司已经有了心仪的对象,公开招标只是走形式。“如果在我们购买招标文件前,给予我们一些暗示,我们不花买招标文件的这个冤枉钱,我们也不会这么气愤。”某供应商如是说。
招标公司的解释比较牵强
“采购人代表说了,作为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义务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的。为采购人服务,我们当然得听他们的建议”;“以前为采购单位供过货的供应商,大家都熟了,比较放心,所以他们倾向于彼此了解的供应商中标”……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招标公司在电话中都一一给予了详细的解释。
至于为何没在招标公告中体现的问题,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除了上述这些内容应公告外,还需公告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我们完全是按照规定发公告的,评标细则的内容是否公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没明确,所以我们只能按规定办事。”
被责令删除优先
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供应商纷纷把“告状”的电话打到了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查看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后,认定招标公司的上述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这次采购中,招标公司优先照顾本地供应商是一种狭隘的地方保护,我们这里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所以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扶持的范围。
同时,优先照顾本地供应商和曾中标过采购人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他们正在责令招标公司删去两个“优先”的内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提醒,招标文件是以招标公司的名义发出的,招标公司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归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招标公司应该审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后,再确定是否写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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