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至少需3个合格报价吗
作者:王利群 发布于:2008-12-18 11: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两个合格报价 询价是否继续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批卫生设备询价采购中,由于采购设备品种数量多、规格型号比较复杂,考虑到单一供应商可能难以独家提供所需全部设备,经监管理部门批准,把项目分成两包采购。经过前期准备后,代理机构按照程序组建了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和两名卫生设备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研究确定了采购方案。代理机构在监管部门和采购人代表的监督下,依法选取了5家符合条件的卫生设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5家供应商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报价文件,且每份报价文件都密封完好。
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报价文件须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在场时,现场开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启封。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文件启封后发现,5家供应商并不是对两包都进行了报价。第一包有4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第二包只有两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经询价小组进一步评审,第一包的4家报价供应商中有一家报价未按要求盖章,一家报价的交货时间严重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询价小组认定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第二包的两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两包都只有两家合格的报价,询价活动究竟该如何进行?询价小组内部产生了分歧。
专家意见不一 报监管部门裁决
一位评审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采购的竞争供应商须不少于3家,才能确保充分竞争,本项目两个包经评审后合格的报价都少于3家,应当按照询价失败处理;但采购人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是指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至于最终是多少家提供了有效报价法律并无明确要求,本项目向5家供应商发出了报价邀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两家有效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供应商,或者要求这5家供应商重新报一次价。
另一位评审专家则认为,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而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是发出报价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从政府采购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的角度考虑,应理解为必须形成3家以上供应商竞争的局面,本项目显然不能形成充分竞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精神,但鉴于对这种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局面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报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裁决。
由于询价小组的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代理机构将此事报告给了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询价采购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规定应当作扩充解释,即事实上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形成竞争局面;本项目两包的有效报价均未达到3家,难以确保在真正市场竞争机制下合理价格的形成,应为询价失败,责令该采购机构依法重新组织询价。
分包后如何邀请供应商有讲究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要义之一在于通过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达到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目的。因此,在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时,参与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事实上的不得少于3家,而不是仅仅收到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达到3家即可。否则,不仅可能影响到竞争的充分性,还可能诱发暗箱操作,给政府采购事业带来负面影响。当然,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还是要加快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或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时,对上述模糊规定予以具体和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据了解,本项目之所以失败,与项目分包也有关系。关于分包,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将划分标段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分包问题(此处的分包不是指供应商中标后将部分项目转包他人的“分包”,而是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项目分成不同的包进行采购)。分包后应当对各包分别操作、邀请不同的供应商分别报价,还是可以各包搅和在一块同时操作,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规定分包后各包必须独立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就不会出现本案例中各包报价“苦乐不均”的情况。
编后:询价方式因其简易的操作程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受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青睐。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细化,代理机构在操作实践中还是不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尴尬。对于上述采购中代理机构遇到的麻烦,您持怎样的看法?对有关各方的观点及作者的点评您又持怎样的态度?如果您有不同意见,欢迎来稿讨论。来稿请寄wanyutao52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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