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操作为何还得向供应商道歉
近日,某招标公司老总因为被当地财政部门责令向供应商道歉而备感委屈:“都判定我们的采购程序完全合法了,还责令我们向供应商道歉,而且还是向一个没参加我们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道歉,这不是故意和我们过不去吗?”难道真的是当地财政部门和这家招标公司过不去?
质疑答复引出“新”问题
据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0月下旬,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的教学设备组织了采购。采购结束后不久,B公司得知招标公司组织的这次采购后,便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贵公司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为什么不公告?是不是还在因上次投诉贵公司的事情对我们耿耿于怀,而怕我们参与才不公告的?把机会直接给D公司,是不是D公司给你们什么好处了?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函后,虽然很生气,但还是耐心地通过质疑答复的方式,做出了详细的答复:本次采购我们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本公司是在10月下旬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邀请3家供应商参与报价,并由3名专家根据这3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以及报价情况确定的中标单位。简单地说,由D公司为采购人供货是专家评出来的。本公司没有非法收取D公司任何好处……
收到质疑答复函后,B公司还是不甘心,但在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时,内容却有了变化:某招标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了教学设备,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但某招标公司既没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也没有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就直接邀请3家供应商参加,已经违反了法律。这说明招标公司有关人员根本就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配做这样的工作,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此“邀请”非彼“邀请”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时发现,招标公司此次组织的教学设备采购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因此,在审批采购方式的时候,财政部门批的是询价方式。在具体的组织中,招标公司也是严格按照询价方式组织的。而询价采购,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发布采购公告。因此,招标公司的整套采购程序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但在质疑答复中,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却因为疏于对政府采购方式的正确理解,误把“具有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环节的采购行为”称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司的采购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质疑答复却是有误的,不应把询价方式说成是邀请招标。因此,责令招标公司向B公司解释并道歉。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要求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不仅要增强工作责任心,而且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日常工作的协调与衔接,提高工作效能,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该道歉时岂能不道歉
业界专家分析指出,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对于有些没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省、市而言,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公司机会是越来越多。但不可回避的是,获准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中介公司也越来越多。因此,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只会越来越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指出,中介公司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立稳脚,不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而且还应在服务质量上下苦功。该向供应商道歉时还得道歉。“勇于道歉是社会走向诚信的一个标志。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供应商对交易的诚信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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