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商量不能架空联合协议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8-12-24 11: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接受和鼓励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工作,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联合体的一种权力。但是联合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候,不遵守“规则”,也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四兄弟联合让人先喜后忧
“我们对待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态度一直是跟《政府采购法》相一致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徐主任说,“只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组成联合体,我们都欢迎。不过最近有一个四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却让我们很头疼。”
在该市近期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中心接待了一个有四个公司捆绑在一起的联合体,前来报名参加并购买采购文件。当时,徐主任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联合体“扯皮”的情况,就跟这四家公司的负责人详细地讲了一下联合体投标应该注意的事项,尤其是联合体的各方,权责一定要明确,而且一定要落实到纸面协议上。这四位负责人当着徐主任的面保证:“我们四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四家公司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合作。权责这个事情您放心,我们完全按照规定办事。”听着他们这么说,徐主任的心稍微地放宽了一点。
在接下来的评审过程中,由于四兄弟的联合充分地发挥了各自的长处,这个大联合体最终胜出,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可正在要签订成交合同的前夕,事情出现了变化。
口头商量岂能架空联合协议
原来,采购人由于要就配送货物的事情跟成交供应商进行一下沟通,便让徐主任他们给供应商打了个电话。没想到,这个电话,却让徐主任发现了一个“致命”的情况。
根据这家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之前提交上来的联合协议,徐主任拨通了协议上明确说明的负责某项工作的Q公司的电话。结果在一阵热情的寒暄过后,徐主任被告知,这个工作不是他们来负责,“这个工作不可能有我们来负责的啊!这个业务都不在我们的经营范围内。应该是A来做。”当时徐主任拿出联合协议上载明的各方须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时,Q公司的负责人说:“这个协议啊,当时你们不是说一定要有嘛,没有就不让我们参加。我们就‘攒’出来了一个。”
徐主任一听,当时就很恼火。立刻联系该联合体的四家单位过来说明这件事情。大家坐下后,A公司的负责人说:“这个合作的事情,我们早就商量好了。当时你们要联合协议,我们都很忙,就随便弄了一个。不是说要咨询个问题吗?这个事情我来解决好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意识到事情很严重了。立刻联系和采购人和政府监管部门,看能怎么来处理。”徐主任说。
对待联合体各方应客观
据徐主任介绍,目前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处理这件事情。但是对这次的事,徐主任表示,虽然这次联合体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但也不能就此将联合体“封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处在发展的阶段,发展的过程总会出现曲折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提高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
此外,业内专家也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法律是这么规定和要求的,联合体在参加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就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遵守法律的要求。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联合体参加的时候,对于联合协议一定要进行核实,避免供应商的用口头商量来架空协议,也避免在后期履约环节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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