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有错代理机构为何挨批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道重要的程序。但在采购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这个环节并不重视。也正是这样,双方发生矛盾时,常常是“公说公有理”,搞得监管部门一头雾水。近日,某市监管部门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 排名在前的供应商遭排挤
据了解,2008年11月6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仪器进行公开招标。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得非常细心,在验证采购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还验证了采购人代表是否具有该单位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另外,还认真核实了采购人代表出具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仔细验证过采购人代表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008年11月10日,在代理机构即将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采购人代表致电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就检测仪器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为了准确起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认真记录后,又召集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讨论分析。讨论通过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又把修改的内容在电话里向采购人代表完整地念了一遍。最后才写进了招标文件。
2008年12月2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12月3日,代理机构把评审结果送交采购人代表。12月8日,采购人代表让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欲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其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都不符合他们的需求。
采购人有错代理机构为何挨批
面对采购人的要求,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感到非常为难:确认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肯定会引起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是投诉。但采购人代表却坚持要选择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协商没法达成一致后,双方决定由当地监管部门出面解决。监管部门在调查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采购人代表是在滥用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因为根据采购人代表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电话中提出的要求,排名前两名的供应商是最符合他们需求的;采购人代表则指出,他们的技术需求已经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提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才能最好地满足其要求。同时,还否认了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给项目负责人打过电话一事。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监管部门最终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但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都进行了处罚。当地监管部门认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工作中存在疏漏。
没书面文件有理说不清
“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其它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比,他们在签订委托协议的环节还是做得比较细致的。”当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但是该代理机构在之后与采购人代表的沟通中还是出现了不小的疏漏--对采购人代表电话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没有细化成书面文件,并签订补充合同,让采购人代表签字盖章。
业界专家指出,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具体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发生纠纷的直接因素。代理协议事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应该尽量细化。至少应该包括采购人方式、采购程序、委托事项、采购需求、时间要求、供货事项、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而对于这些事项,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采购方式上不是采购人需要什么方式就采用哪种方式,而是应该经过当地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事项中,还应明确最终的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还是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如果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相关的合同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进行的沟通最好都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出的意见,都应当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并签字盖章。双方在委托协议签订后,采购人需要修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要求采购人代表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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