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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演示失败该不该直接废标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1-17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在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于项目所采购货物的特殊性,招标过程中设置了现场演示的环节。在现场演示的过程中,供应商们带来的样品陆续地开机并进行演示,只有M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却迟迟没有反应。在旁边观看的M供应商一会便沉不住气了,指挥着一同到开标现场的工程师,围着样品试图找到问题所在。可是M供应商正在心急如焚的时候,却得到一个让他更加惊讶的消息:由于样品不能正常开机并进行演示,M供应商被判无效投标。转眼间,刚才还围着样品着急得团团转的M供应商,脸色一下黯淡了下来:“这就判我们废标了?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而已啊!我们可是全国知名的企业啊!质量怎么会存在这种问题呢?”
 

  由于一时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M供应商只好讪讪地离开了开标现场。但是,招标结果出来后,M公司立刻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里并没有明确写明现场演示时,若样品不能正常打开就判为无效投标。因此,M供应商认为,受此待遇,有失公平,应该重新招标。在质疑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M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最终,该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被判招标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可是,面对此结果,采购中心也是一肚子委屈:“是他们的质量不行,才不能正常演示。他们口中的‘这个意外’足以说明质量有缺陷,要不别人的样品怎么都没问题呢?为什么判我们重新招标呢?”
  
  那么在此案例中,M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中心到底谁“含冤”呢?
  
  招标文件是根本依据
  
  对此案例,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内,应当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此外,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制投标文件,并且按照报表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因此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也就是说,采购单位招标和供应商的投标工作都是围绕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来做,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决定加分、减分,或是否要被判为无效投标,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来找答案。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里并没有“不能正常演示,即被判无效投标”一项。因此,在M供应商的样品不能正常开机并演示的情况下,决定其为无效投标,是没有依据的。是不是“质量不好”,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评判,因此此举确为不妥。
  
  “判决”应有尺度
  
  “那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不能正常演示,即为无效投标’,就可以了吗?”该是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问道。
  
  对此,专家表示,若在招标文件中加上此条款,有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初衷有所违背。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工作部门,都力争在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下,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让供应商都有机会加入进来。但是,对于“不能正常演示,即为无效投标”这一条款来说,有些过严了。因为导致货物不能正常开机演示的情况有很多,而且越是精密的货物,受外界的影响因素就越大。而且,再好的品牌,也不能保证货物质量百分之百的质优,总会有产品的残次率存在。
  
  因此,也内人士认为,样品在现场能不能正常进行演示、演示的效果和质量如何,可以作为评分中的一项,而不是作为决定胜负的“节点”。也就是说,如果演示的效果好,这一项的分数就高一点,不好,分数就低一点,没能正常演示,这一项中的分数可以是零。这样,在接下来的评分中,才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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