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岂能通过竞争性谈判实现
“去年我们只遇到过一次质疑,但与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沟通后,他们对我们的做法表示支持,撤回了质疑。”日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处负责人在提起去年的工作成绩时,向记者表示。再次提起“妥善”处理这次质疑的经过,这位负责人还表现得尤为兴奋。
质疑撤回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去年,在他们组织2009年度办公耗材定点采购结束后的第十四天,遭遇了未入围的供应商H公司的质疑。H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定点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组织。因此,此次采购应该被确定为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被判无效。
“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我们通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了解到,定点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代理机构综合处负责人透露,当时他们单位都急坏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虽然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但事实上并没什么特殊情况。他们之所以申请采用这一方式组织,只是因他们认为通过这一方式组织,竞争会更充分。
为了“圆满”处理这起投诉,在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后的第六个工作日,代理机构综合处负责人请来了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详细分析起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种种好处。这一方式很快就能实现采购,既能节省代理机构的时间,又能节省供应商的时间。如果通过公开招标,公告发出后到开标的时间太长,个别供应商可能会费尽心机去“公关”采购人、专家等,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等……
分析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好处后,代理机构综合处负责人还对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很感谢你们能对我们的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所以我也想给你们提个建议,以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异议,尽管提出来,而且希望你们及时提出来,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你们认为你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如果要投诉,又必须走质疑这道程序--”通过代理机构综合处负责人的“耐心”沟通,最终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撤回了质疑,还向这位负责人致歉示好。不是圆满解决而是侥幸过关
不过,对于这次得以“妥善”处理的质疑,业界专业人士却提出了了批评意见。“应该说这次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是侥幸过关了,而不是圆满解决了。”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定点采购,但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既然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
法律专家进一步分析,在上述采购中,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所以会撤回质疑,一方面是偏听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好处;另一方面是认为自己没有及时提出质疑,继续追究下去不一定能“取胜”。事实上,类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不应该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当地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上也存在过错,又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怎么能允许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确定定点供应商呢?
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该慎重
据了解,目前,通过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来确定定点供应商的情况还不少,涉及到的采购类别包括定点保险、出差定点、公车加油、定点维修等等。业界专业人士认为,这些项目的定点采购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实现,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转换采购方式的审批。“竞争性谈判方式是能满足及时的需求,但是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都是提前进行的,在组织采购的时间上是充分的。而公开招标,让供应商广泛参与,竞争才能得以更好实现。”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竞争性谈判让供应商多轮报价可以让竞争更充分,但由于参与者的有限性,还是限制了有效竞争的真正实现。”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惟一供应商”采购模式终被打破
下一篇:“惟一供应商”采购模式终被打破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