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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供应商现场散发宣传册引投诉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3-17 11: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核心提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现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临时搭建的交易平台,代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和公正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及时制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供应商现场散发宣传册的做法不但会对谈判小组形成诱导,而且还涉嫌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代理机构应该及时予以制止;谈判过程中,对采购人代表违背采购文件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则应该坚决拒绝。
  
  很多人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扰:忙着办事儿奔跑在路上的时候,却有人很不识趣地向自己塞过来宣传单,搞得自己接也不是不接也不是。对于这样的宣传,很多人都表示,绝对是不看便扔。看来,散发宣传单真得找对时机,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在政府采购领域也一样,宣传单散发的时机把握不当,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可能给他人造成不便。近日,记者就从某市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了这么一件事情--当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医疗器械的采购中,就因为供应商在谈判现场大张旗鼓地散发宣传单,最终导致了采购不得不重新组织。
  
  供应商大胆出击最终成交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2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医疗器械组织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这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共邀请A、B、C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当天,B公司到谈判现场的队伍异常庞大。项目经理带了部门的6个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带去的资料除了谈判响应文件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外,还有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一到谈判现场,B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开始散发产品的宣传册。至谈判活动开始前,到谈判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谈判小组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收到了B公司的宣传册。
  
  谈判开始后,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两轮谈判之后,C公司的报价为最低报价。但代理机构却通知这三家公司--根据采购人代表的意思,谈判小组还想和三家公司进一步沟通。经过进一步“沟通”,B公司以更低的报价胜出。
  
  散发宣传册被定性为违法
  
  采购结束当天,C公司便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次采购不公平,B公司在谈判现场公开散发具有抬高自己、诋毁他人的宣传资料对谈判小组造成了误导,否则在第二轮谈判之后,谈判小组不会临时要求和供应商进一步沟通。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应该被判无效。对此,代理机构的解释是,在这次采购的谈判中,虽然在第二轮报价之后,C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但却超过了采购人的预算。所以采购人代表才提出需要进一步沟通的要求。
  
  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C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受理投诉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B公司在谈判现场散发的宣传资料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了分析与比较,以突出本公司产品的优势所在。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在谈判现场散发宣传单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之规定。
  
  超出预算也不能三次报价
  
  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但是谈判小组却在第二轮报价之后,又与供应商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并要求其再次进行报价。最后还根据第三轮报价的结果确定了成交供应商,而且成交产品还不是B公司谈判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型号,而是其宣传册中的另外一个型号的产品。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在这次采购的谈判过程中存在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谈判小组应在第二轮报价之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器械。C公司提出的“B公司现场散发宣传单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此次采购的公平”的投诉事由应该得到支持。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此次采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此次医疗器械采购应该重新组织。
  
  业界专家提醒,谈判现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临时搭建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代理机构有义务维持好现场的秩序,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只能向代理机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对谈判小组的宣传也只能通过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宣传”,而不能向代理机构提供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宣传册。对供应商向谈判小组递送宣传册的行为也应该及时予以制止,从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尤其还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当采购人违反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时,应该坚决拒绝,哪怕是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无法成交也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操作。”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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