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盖章的授权书无效
内容提要:在一个网络设备的招标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代理商必须提供厂家的授权函。可是有家公司提供分公司的授权函后却顺利过关,并最终中标。落标供应商对此不满,在提出质疑后提起了投诉。最终代理机构被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专家提醒,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以免在操作时进入误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招标采购单位都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与此同时,招标采购单位还会对代理商参与投标提出这样一个要求--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需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产品的惟一授权书。据了解,招标采购单位要求厂商授权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中标后的履约,而要求惟一授权则是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进而影响竞争的充分性。不过,招标采购单位良好的出发点如果执行不到位也可能会出问题。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招标中因为要求厂家授权后,在评标环节执行不到位而引发了投诉。
分公司授权顺利过关引发不满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2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人所需的网络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该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的企业,均可对上述项目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须提供原厂商针对本产品的惟一授权书)。在这次采购中,P公司作为某品牌的代理商,参与投标时提供的授权书却为该品牌所属厂家的一分公司出具。而且在评审时还顺利过关,并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结果公布后,落标供应商Q公司无意中得知了这一情况,遂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Q公司在质疑中称,在这次采购中,中标供应商P公司提供的某品牌产品的授权书是由该品牌所属公司的分公司出具,这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代理商参与投标须提供原厂商授权书不符,而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不久召开的供应商答疑会中,也明确指出授权书必须由总公司盖章有效,分公司盖章无效。而且在该代理机构去年组织的其他项目的招标中,也有过分公司盖章的授权书无效的先例,这次招标为什么又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呢?希望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做出解释。
授权无法律效力岂能中标
对此,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厂商授权时,并未对授权书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P公司提供的原厂商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原厂商授权书”是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原生产厂商签署,其原厂商应当具有惟一性。除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外,由其分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某品牌所属公司的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改变了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Q公司关于此次采购的投诉事项成立。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弄清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地位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从业人员对分公司的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楚,甚至会把分公司错误地理解为子公司,进而走入操作中的误区。法律专家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以免在操作时进入误区。
针对上述案例中,Q公司质疑时提出的“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去年组织的其他项目的招标中,也有过分公司盖章的授权书无效的先例,这次招标为什么又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这一问题,业界专家提醒,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要善于总结分析,不要前后矛盾了还没察觉,另外一方面,从业人员应该互相探讨、相互学习,争取所有的从业人员对招投标中可能涉及到的概念都能有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引发的投诉
下一篇:竞争性谈判不“谈”怎能“判”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