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谈”怎能“判”
作者:裴彦军 发布于:2009-04-03 15: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怎么还没跟我谈呢,中标结果就出来了,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近日,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一个服装采购项目后,一家供应商后发出了这样的质疑声。
原来某单位需要购买一批工作服,因为金额较小,加上时间紧急,所以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开标当天,共有四家服装公司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其中包括国内一知名品牌服装公司。经过评审,一家公司因注册资金不足,未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而被否决,另三家通过了资格评审。谈判小组根据各投标人的一轮报价及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服装款式、样品、面料,进行仔细的对比、甄别、遴选,意向性地确定了一家供应商,遂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二轮报价。已被意向确定的供应商在一轮报价的基础上每件工作服又下降了70元,最终报价最低。考虑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中标原则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于是谈判小组宣布该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一公布,那家实力比较雄厚的服装公司供应商发出了上述质疑声。
那么采购过程中,出现重“判”轻“谈”应该怎么办呢?
据业内专家称,类似该案例这种现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确时有发生。有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不规范甚至违规的地方,有时会存在重“判”轻“谈”,甚至会出现只“判”不“谈”的现象,这种行为一旦遇到投诉必败无疑。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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