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为何请求另择代理机构
核心提示 在一个仪器设备的采购中,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十天,应采购人代表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将价格权值由原来的45分改成了20分。在发布更正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了所有的投标文件收受人。采购结束后,落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价格权值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的质疑过了质疑有效期,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于是落标供应商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监管部门认为,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和程序都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而修改的内容又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业界专家提醒,代理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否则即便获得采购人的青睐,也可能无缘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但近日某市财政部门却接到了这样的投诉请求:“……请求监管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落标人对价格权值提出异议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年初,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仪器设备组织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3月13日上午9时。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满分为100分,仪器的价格分值为45分。采购公告发出半个月后,采购人代表便向代理机构提出,他们单位的领导对这批仪器非常重视,对仪器的质量非常看重。这样的价格权值可能很难保证仪器质量。于是,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代表多次磋商后,于3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的权值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公告,此次采购中,价格权值由先前的45分修改为20分,产品的技术权值则有了相应的提高。
3月13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16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Q、Z两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次日,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价格权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此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但这次招标中,价格权值却只占20分。
代理机构被判违反多项规定
对此,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对于本单位的采购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质疑,这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是在3月4日早上发出的,当天还电话通知过贵公司查看。距离现在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不满代理机构的答复,3月18日,D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D公司在投诉中称,在这次采购中,代理机构的操作极度不规范,价格权值不符合规定,修改招标文件也没通知,最后还拒绝对其不合理规定做出解释。所以特请求监管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
当地监管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有特许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但代理机构擅自将价格权值修改为20分的做法并未获得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而在修改招标文件的操作上,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不但不是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而且发布更正公告后也没有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违法操作可能失去代理资质
加之代理机构没能提供电话通知过D公司的相关证据,于是当地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对于D公司在3月17日才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也应该予以解释。而对D公司“请求监管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的事项,当地监管部门却驳回了。当地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自行选择的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更改。因此,当地监管部门裁定,本次采购结果应作废标处理,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不过,业界专家却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从业素质。否则即便采购人认可,也可能没有机会代理政府采购,因为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不能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中标人在施工中分包遭采购人投诉
下一篇:报价失误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足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