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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随意执行均属违法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04-15 11: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8年9月27日上午9点整,J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准时召开。当时按时到场的供应商只有A、B两家公司,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式和程序,J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几方共同对谈判文件密封情况进行了查验,并确认当时参加谈判的两家公司及授权代表。
  
  随后,本次谈判活动的主持人宣布拆封两家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把文件分发给谈判小组成员,并对参加谈判的两家公司进行了谈判次序的抽签,然后让两家公司的代表先暂时离开谈判会议室,稍事休息。
  
  正在这时,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突然通知,有一家C公司迟到,如果A、B两家公司书面同意C公司参与谈判,则谈判活动继续,否则终止此次谈判活动。
  
  A、B公司代表面面相觑,虽然心里别扭,但为了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同意C公司参加谈判的书面函上签了字。谈判活动结束后,A公司代表越想越觉得憋屈,为何采购中心在明知道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下依然启动谈判活动,又为何当C公司想参与谈判时说如果不允许C公司参与则终止谈判。
  
  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J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A公司的疑问是:迟到的供应商是否能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参与谈判程序?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必须终止谈判,是否还能够拆封谈判响应文件?是否能在已经拆封谈判响应文件,并进入谈判程序后终止谈判程序?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少见,尤其在部分经济条件不太发达、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不高的地方,为了“方便”随意执行或改变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显然,随意执行或改变政府采购程序规定进行的行为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
  
  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本案中,J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拆封谈判文件、开始谈判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随后,又以不允许C公司参与谈判活动就终止此次谈判活动的理由“说服”其他两家谈判供应商,莫非此时又意识到“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的规定?变化之快令人折服,这种随意“启动”和随意“终止”谈判活动的行为至《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于不顾,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
  
  业内专家认为,本次竞争性谈判已经开始并进入程序,迟到的供应商递交的文件无效,不应参加谈判程序,因此,产生的竞争性谈判结果也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必须终止谈判,应停止拆封谈判响应文件,待相关问题解决完毕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谈判活动。
  
  一般情况下,谈判响应文件是在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等多方的监督、检验下开封的,可以试想,若允许迟到的供应商参与谈判,他们并没参与谈判响应文件拆封的环节,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怀疑,最终引发质疑投诉。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各地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也尝试做了相关方面的规定。如明确规定,“需方于谈判现场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内接受谈判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等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暂无实施细则的空白。然而,这些规定毕竟是地方性条例,执行效果有限。政府采购是依法采购,各方期待《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能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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