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二次招标改了一条件多了一供应商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4-29 11: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项目的时候,由于全部供应商的报价都高出了预算不得已废标了。可是让他们更加恼火的是,在这个项目二次招标即将结束的时候,竟然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不但说我们二次招标的条件有倾向性,还说我们当时废标的时候就有‘猫腻’。”
  
  原来,在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经过探讨,认为应该是对供应商条件要求过高才导致的潜在供应商过少、报价过高。于是在第二次招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
  
  在第二次招标中,由于对供应商条件的降低,又多了一家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而这家供应商又以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承诺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这个结果一出来,立刻引起了参加过第一次投标的所有供应商的不满:“怎么改了一下条件就多了这一家供应商,而且他还中标了,这里肯定有问题。之前的废标是合法的吗?”在质疑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这几家供应商提出了投诉。
  
  那么在项目二次招标时,更改招标文件相关事宜违法吗?怎样界定正常修改招标文件和倾向性呢?
  
  二次招标可相应调整要求
  
  “项目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可作实质性的调整吗?”业内专家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应予废标,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在该案例中,第一次开标时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超出了采购预算,这样的情况下是应该予以废标的。在二次招标过程中如果更改了采购方式,则需要经过审批。但是该案例只是调整了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条件,不需要审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第一次招标的经验教训来调整招标文件,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这样才能保证在第二次招标的时候不犯同样的错误、保证招标的顺利完成。”该专家说。
  
  避嫌也是必要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该案例中,虽然对供应商要求没有违反规定,但是却由于门槛较高,造成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多。
  
  不过该专家也表示,在二次招标的过程中,虽然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更改供应商资格条件时没有出现带有倾向性的条款,但是修改完也只增加了一家供应商,这也说明修改招标文件的工作并没有做到位。
  
  这位专家指出,首先这样会很容易让其他供应商产生存在“猫腻”的错觉,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好的影响。其次,只增加了一家供应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条件更改完以后,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依旧是没有充分的竞争,只是给了供应商一个调整报价的机会。”该专家说,“虽然这个项目在第二次招标时顺利完成了,但是这次得出的教训我们还是要借鉴的。二次招标要更改招标文件,一定要处理得当。”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