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列为实质性要求公不公平
核心提示:在一次实验设备的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须在系统内有3个以上的成功案例。但在4家投标人中,只有1家投标人具有成功案例。但评审活动依旧继续进行……评审结果公布后,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业界专家认为,初评不符合要求的不该进入详评;成功案例列为实质性要求不公平。
“据我们了解,在这次采购中,只有C公司在物流实验室建设方面具有三项成功的项目建设案例,其他两家公司和我们一样,都没有成功案例。你们的采购活动怎么还能继续进行呢?而且还确定了中标结果。”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实验设备项目的采购结束后,接到了投标供应商B公司打来的质疑电话。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电话中解释:“没错,这次采购的确只有C公司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不,最后也是C公司中的标啊。”
“这我知道,既然只有C公司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就应该废标。”B公司的项目经理打断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话。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判决你们另外3家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标,他们对你们4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都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虽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但B公司最终还是选择了投诉。这到底是怎样的一次采购?监管部门又会作何处理呢?
没有成功案例的投标参与评审
据了解,受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实验室实验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2月初,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将此项目分成8个包进行采购。2月24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次日,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评审结果。预中标结果公布后,B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认为,在这次采购中,包2的有效投标不足3家,包2应该废标,而不是C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B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在这次采购中,招标文件除了在第一部分“招标邀请”第五条“资格要求”中明确了合格投标人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在包2的技术需求书“四、其他要求”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投标人应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以及“2007年以来,投标人须在职业院校物流实验室建设方面具有至少三项成功的项目建设案例(提供成功案例的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但在参加该项目包2投标的4家投标人中,仅C公司提供了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复印件,但评标委员会却将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比较与评价范围,直接进行比较与评价。
详评对象应初审合格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包2的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包2组织采购。
在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看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是指对资格性检查和复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在初审阶段,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是不能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上述案例中,既然只有C公司的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那项目就应该废标。
3个以上成功案例的要求不公平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认为,废标后,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是因为招标文件的要求过高造成的,那么代理机构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招标文件并没有过分的要求而有效投标依旧不足的,代理机构应该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后再组织采购。案例中,把3个以上的成功案例列为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其实是不合理的,这对新成立的公司就不公平。
业界专家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把对投标人的实质性要求集中列在一起,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强调,如加*号、标红、字体加粗等。这不仅是对投标人的提醒,也可以方便专家在评标时予以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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