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采购需求?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5-13 14: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竞争性谈判的时候,由于没有将既定的采购需求“坚持到底”,不仅遭到了投诉,连整个项目都要重新组织采购。
据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介绍,该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具有特殊性,因此采购人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的时候,特别注明该产品要有某项相关部门的认证。在经过一轮的谈判后,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P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且各方面条件都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该供应商的报价是最低的。就在大家的意见开始向供应商P倾斜的时候,一位专家忽然发现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认证并不是事先采购人单位要求的部门签发的。
发现这个情况后,采购人单位的代表便开始和大家商量:“这家公司很有实力,如果他们能成为成交供应商,那么不仅货物的质量会很有保障,售后服务也会非常好的。我们当时确定这个认证的时候,只是挑选了最常见的那一种,也可能并不是最权威的。”听到这里,专家和该代理机构也觉得,一方面采购人单位对项目的需求是有解释权的,另一方面竞争性谈判就是要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达到最低的成交价格,从这两方面看,供应商P成为成交供应商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正是这个“完全可以”,让这个项目最终不得不重新采购。因为采购结果刚刚出来,就有供应商反映供应商P的货物并没有取得采购需求上面提到的认证,怎么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呢?这里明显是采购人单位出现了倾向性。
那么,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采购需求吗?
该案例中对货物认证的需求临时改变的问题,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由于谈判小组跟供应商直接接触并且就采购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讨价还价”,那就不能避免出现一些由于看重某些利益而在另一方面做出让步的情况。但是业内专家表示:“不管怎么让步,都不能改变采购文件中既定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在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相关条款中提到,成立谈判小组后要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所以,谈判内容和评定成交的标准,是在开始谈判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不能再谈判的过程中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做出改变。“虽然说竞争性谈判是对价格最有杀伤力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在谈判的过程中也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低价而放弃‘原则’。”这位专家说。对供应商的要求既然已经是确定了的,那么一些同样实力雄厚但是没有得到该认证的供应商可能就会放弃了参加谈判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供应商P为成交供应商,不但对参加的供应商不公平,对没有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同样不公平。
所以,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采购需求不可以临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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