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非得亲自递交吗 邮寄和传真行不行
G公司的投标代表因为投标当天有事,临时把递交投标文件的事委托给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Q公司投标代表,但代理机构却拒绝了其投标文件。错过参与投标的机会后,G公司的投标代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代理机构拒绝G公司委托他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业界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论是亲自送达,还是委托他人送达,抑或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机构都不能拒收,除非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就送达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过特别规定。
“你一个人怎么能代表两家公司投标?”近日,Q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向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时,遭到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质问。
Q公司的投标代表冷静地解释说:“G公司的投标代表今天正好有事,让我帮他们把投标文件带过来。”
但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却表示,“你不是已经代表Q公司了吗?怎么同时又代表G公司投标。G公司的投标文件我们不能收,你还是让G公司的人自己过来吧。”
G公司的投标文件遭到拒绝后,Q公司的投标代表立即给G公司的投标代表打去电话,让他立刻赶到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亲自投标。可是G公司的投标代表一看时间,发现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只有40分钟了,自己亲自前往肯定是来不及了。于是让Q公司的投标代表请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电话,说明情况,请求其收下自己委托他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可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拒绝了G公司投标代表的请求。
拒绝“委托”无法律依据
由于G公司的投标代表是因为私事擅自委托在Q公司工作的朋友递交投标文件而遭到代理机构拒绝的,事后,G公司的投标代表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G公司认为,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亲自送达投标文件,所以代理机构不应拒绝其委托他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也认为,代理机构拒绝G公司委托他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专家指出,上述案例中,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违法违规性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是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这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要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的,那么,无论其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当拒收。
邮寄递交可以 传真不可行
在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看来,同一个投标人只能单独或作为合伙人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但该投标人不一定亲自递交投标文件,可以委托别人代其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
其实,投标文件的送达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一定要保证及时送达,并保证其密封性。因此如果委托他人送达的,必须保证对方不会拆封并及时送达;如果是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值得注意的是,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是以“邮戳为准”。另外,传真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满足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的要求。
如须亲自递交须事先提要求
当然,也有业界人士表示,如果允许委托他人递交投标文件的话,那么一名代表就可以同时被授权代表不止一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这就可能为一些企图围标串标的供应商打开方便之门。因为如果投标人都须亲自递交投标文件的话,供应商想联合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协助”自己中标需要投入的成本就会更大。因为自己和“协助”自己中标的所有公司都得派出人力。一旦这个委托递交被认可,有意中标的公司只要派出一名代表就可以把工作完成了。
对此,业界专家表示,要扼制供应商这种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只能用法律去规范、去制约。另外,如果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开标当天,需要投标人参与开标以确保招标单位发现投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时可及时联系的,可要求投标人亲自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但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里载明。否则,拒绝委托递交就有可能遇到违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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