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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作为评分因素行不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8-07 11: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6月3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实验室教学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6月25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6月29日,代理机构公布了中标结果。看到中标结果后,Q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G公司有3项资格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成为合格投标人,因此,不应该中标。但Q公司于7月3日提出质疑后却迟迟得不到代理机构的答复。7月27日,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据了解,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复印件(验原件);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来在相关领域内不少于三项成功案例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而在此次采购中,参加投标的5家投标人中,仅投诉人Q公司提供了本公司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但评标委员会却将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比较与评价范围,直接进行比较与评价。另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还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入了评分因素。目前,Q公司提起的投诉正在调查中。

  在上述案例中,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评标委员会可否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能否作为评分因素?三、投标人能否就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规定进行质疑?四、代理机构能否对投标人的质疑置之不理?

  符合性检查不达标

  不应参加比较与评价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而在比较与评价环节,是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上述案例中,既然招标文件把“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列入了实质性要求,那么,如果有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供,那就意味着其在符合性检查时即被淘汰了,不应进入比较与评价的环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不宜列入评分因素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因此,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出现了明显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但由于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Q公司拿到采购文件已经一个多月,所以已经错失了质疑投诉的良机。不过,业界专家也提醒,监管部门在审理投诉时还是有必要指出招标文件中欠完善的地方,以便于代理机构改进工作。

  对于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质疑置之不理的做法,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应追究其责任。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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