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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不能“没完没了”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8-13 16: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也太能谈了,都已经确定我们是成交供应商了,也发出成交公告了,还找我们谈条件呢!”近日,某市一家供应商气愤地找到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诉苦”。

  原来,该市最近需要给一个民生项目配备一些物资。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委托后,立刻着手进行准备。经过研究,该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几轮谈判下来,该市一家供应商以很低的价格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当时,无论是采购人单位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对这个项目的结果十分满意。成交供应商确定了、成交公告也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但是让该成交供应商没有想到的是,事情竟还远远没有结束。

  在得知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之后,这家供应商的负责人就立刻着手开始准备供货。“满以为过几天成交通知书就到了,到时候跟采购人单位一签合同马上就可以尽快给人家供货了。”该成交供应商的负责人说,“可是没有想到,我们等到的不是成交通知书,而是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联合派来的一个考察团。”

  “考察团”在对该成交供应商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一番调研之后,便开始跟供应商的负责人谈条件。“我们要明确一下,如果发生××情况该怎么办?”“考察团”的代表问道。“这个不关我们的事情吧,我们也管不了那么多。”该供应商说。“那不行,我们这次来就是为了明确一些还没有谈清楚的地方,然后就可以着手签合同了。”“考察团”的代表说。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我们答应了很多的附加条件。这也没有办法,我们怕签不成合同。”该供应商的负责人说,“这不是欺负人吗?我知道这是个民生项目,我们赚少一点或者不赚钱都可以。但是当初谈判的时候怎么不谈好了呢?现在有种受人威胁才勉强答应的感觉。”

  该案例中,我们值得思考的是: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还允许再进行谈判吗?

  “这种做法太欺负供应商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该案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竞争性谈判有法律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应该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且竞争性谈判是对价格最有杀伤力的一种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又强加一些附加条件,这样供应商怎么可能没有意见呢?”

  而一位业内法律专家也具体解释了该案例中的违规之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而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程序。“也就是说,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这个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已经完结,所以怎么可以再去找供应商进行附加条件的谈判呢?”这位法律专家说,“竞争性谈判不能谈起来就没完没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候就是认可了供应商的一切报价和条件,再谈就是出尔反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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