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 打分选取邀请对象不可取
受某高校的委托,今年6月29日,××省一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就该高校新建教学楼内安放的授课桌椅进行邀请招标。7月5日,该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传媒体上发布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月10日,该高校及采购代理机构欣喜地发现,已经有17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
因为要赶在开学之前将课桌椅采购齐全,时间比较紧迫,该采购代理机构应采购人的要求,于7月11日下午5点截止了报名,并对已经报名的1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在资格预审中,13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随后,该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逐一打分的方法,对13家公司依据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名。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该采购代理机构在打分现场宣布,邀请得分排名前7位的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结果,这一做法不仅引起其他6家落选公司的质疑,而且也引起另外一家没有报上名的公司的质疑。
在这一案例中,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依据是什么?二、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应该多长?三、邀请招标的资格怎么确定?
两种情况适合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业界专家表示,对于潜在供应商比较多、采购金额又比较大的项目,应该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案例中采购的“课桌椅”如果没有特殊装置和特殊设计,应该不存在特殊性,能生产的供应商也较多,如果不存在公开招标的费用过大的情况,还是要尽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保证充分竞争。
预审公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指出,在以上案例中,7月5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7月11日截止公告,这期间仅有6天的时间,除去休息日,实际上只有5个工作日。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传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在这里也要指出,法律规定的是7个工作日,并非7天。有些公告仅发布7个自然日,严格来说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该人士表示。
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参加投标
对于该案例中“按照打分情况选择前7名参加招标”的做法,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可邀请全部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此,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打分的方式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打分过程相对主观,难免存在个人因素影响评分结果,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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