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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字当头 自律更重要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10-22 11: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该市市级行政机关物业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目前,采购物业项目很多省市和地区都在做,虽然各有得失,但对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该市在对物业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个引发大家对回避制度进行又一次讨论的投诉案例。

  据介绍,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办公地点位于一座商业用途的大厦内,该大厦的物业公司为M公司。采购中心自从搬进此办公地点之后,一直与M公司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中心工作人员和M公司的工作人员平日也时常有些接触。该市决定对市级行政机关所需物业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之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通过跟委托单位和部分专家的交流之后,最后确定了采购文件的内容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M公司通过网络得知这一消息,便前往采购中心购买采购文件并积极准备投标。

  采购工作进行得十分顺利,中标结果出来之后,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M公司成为×分包的中标供应商。但是在中标结果公示的时候,在×分包投标供应商中评标得分排在第二位的P公司致电该市政府采购中心,询问M公司是否是采购中心办公地点所在场所的物业公司。当得到肯定答案之后,第二天P公司便提出了质疑:首先,中标供应商之一的M公司负责采购中心办公地点的物业工作,M公司和采购中心日常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工作人员之间也有着密切的接触;其次,开标现场的地点,其物业工作也由M公司负责。所以,采购结果很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在这种可能性存在的情况下,各方都没有提出任何回避的申请,所以采购结果应该无效。在质疑没有得到满意回答之后,P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没有出现法定回避情况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一些关于回避情况的要求说明,那么,该案例中出现的这种情况被涵盖进去了吗?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由此可见,目前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能说明该案例中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一定要正确处理“情”字

  对于该案例,某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案例表面上看应该算是个特殊案例,很巧合的是代理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有良好的业务往来。但是深究起来,这也算是个普遍现象。我国社会将‘情’字看得很重,大家或生活在一个城市中、一个街区中甚至一栋大楼中,或奋斗在同一个行业中,避免不了会出现跟‘情’字沾边的往来,这个是没有办法通过法律要求来进行回避的,这个时候职业道德和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某市法律顾问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该案例中,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采购人单位代表及顾问专家和评审专家是不是都严格遵守了相关的保密规定,是决定如何判罚的关键。如果整个流程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不存在泄密和舞弊的情况,那么M公司有实力成为中标供应商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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