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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巧处理或可避免被动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0-30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第四天开标,供应商第八个工作日提出质疑

  “我们已经够给你们面子了,根据法律,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我们通过媒体发布修改信息即可,并没有电话通知你们的义务,但我们还亲自给你们打了电话,你们还想怎么样?”10月21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供应商的质疑后,其项目负责人十分不悦地对该供应商说。

  据介绍,今年9月,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设备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出后,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做了两次修改。一次修改是在国庆前夕,另一次则是在10月10日才做出。由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时间为10月13日,因此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10月10日发布修改信息后,便及时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3月13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次日,代理机构便发布了中标公告

  10月21日,落标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公司认为,此次采购的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代理机构不应在修改招标文件后的第四天便组织开标。而代理机构答复的基本意思是:首先,他们在发布修改公告后便及时通知了所有的潜在投标人,这对供应商来说是公平的,所以按原定时间开标并不会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影响;其次,A公司的质疑不应在七个工作日后才提出。

  电话通知不能代替书面通知

  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看来,既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就不应以“电话通知”取代“书面通知”,否则,一旦遭遇投诉,是说不过去的。

  修改标书后开标时间应顺延

  “在采购实践中,接近开标了才发现招标文件不得不修改可以理解。但此时一旦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引发质疑和投诉。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五日前’,因此如果招标采购单位在接近开标了才修改招标文件时,应该同时修改开标时间,对原定开标时间进行顺延。”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如是说,同时,他也提醒,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时,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延长开标时间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也应该有个“等标期”才合理,因为供应商的“反应”也得有个过程。

  对招标文件提异议设期限

  当然,也有业界人士提出,那如果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或者前两天,才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采购单位经论证,的确有必要修改,那该怎么办呢?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的观点是,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招标文件有错,代理机构都应该及时修改。

  而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两天才不得不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有一位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建议,首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反复审查,尽量避免不合理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供应商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四天前或者五天前提出”,同时以加粗、或者变化字体的形式对该规定进行强调。在这位专业人士看来,这对潜在供应商可以形成一个督促,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陷入被动。

  对于案例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认为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问题,张雷锋表示,这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质疑的规定的,这也是保证政府采购效率的需要。但这不等于说供应商的质疑逾期,代理机构之前的违规操作就变得合理合法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样可以认定其操作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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