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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采购 专家抽取须谨慎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11-05 13: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今,在规范采购逐渐运作成熟的基础上,各地都在提倡高效采购。许多采购中心会将若干比较小的项目进行打包采购,一方面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采购到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这种做法固然值得肯定,但如果操作不当的话,就会引起不少麻烦。其中,专家抽取的问题就十分值得关注。

  今年暑假,某地三所中学准备给学生实验室增添电教设备,委托当地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在采购中心的协调下,三家中学都同意采取打包的形式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打包后的采购金额超过150万元,吸引了某些品牌供应商前来投标。招标公告发出后,4家知名电子设备品牌的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过前期的开标、评标, H供应商以相对优势中标。

  事后,针对评标环节,其中一位供应商代表M提出质疑:参加评标的专家中,有的是项目的利害关系人,该项目的评标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质疑人表示,三所学校中的其中一所学校曾牵头,针对该项目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一位姓杨的专家应邀参加了论证会并针对学生的使用特点提出了许多意见,采购人单位都一一采纳。当项目进入评标环节之后,采购中心抽取了这位姓杨的专家参与评标。

  此外,正当该质疑受到采购中心的重视,中心盘算着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时,另一供应商S又以另一理由质疑评标结果:该项目的一个姓钱的评审专家,据查在一年之内已经连续参加过采购中心的三个项目的评审,按规定不应该再抽取该专家,采购中心的做法欠妥。供应商S还认为采购中心将评标专家的名单提前泄露给了H供应商,造成了供应商与其勾结。

  在众多质疑声中,该项目陷入了一团迷雾之中。

  在这个案例中,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参加过打包项目论证会的专家能否参与评标?第二,评审专家可否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第三,评标专家何时抽取?

  参加过论证会不得评标

  中央某部委政府采购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某培训班上讲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参加过论证会的专家是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评标。针对项目中的某个标包论证的专家或者是采购人事先征求过意见的专家参与评标,均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评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对“不得连续三次”的正确理解是,只能连续两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果连续三次参加,就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目前,许多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抽取上,就是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一年内连续参加过两次评标工作的专家就不会再抽取其参加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专家的信息要保密

  对于评标专家何时抽取,评标专家相关信息须保密等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案例中,如果该项目当事人果真存在泄密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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