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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供需双方的中间人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11-09 14: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某地采购中心就其新办公大楼修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建人。参加投标的除了当地一家大型建筑工程公司K外,还有自外地赶来投标的三家建筑工程公司。

  采购中心与采购人事前就需求等招标文件内容组织了论证,发布招标公告后又组织了答疑会和现场踏勘。在进行这一系列前期准备活动的过程中,K公司投标人代表屡次找到采购中心该项目负责人,要求就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实质性条款做一些交谈。遭到采购中心的拒绝后,该公司又找到采购人代表王处长,表示想就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做些协商,并希望从交谈中得到一些对竞标有用的信息。虽然内心觉得有些不妥,但碍于该单位副总裁与自己是相识多年的朋友,王处长接受了K公司投标代表等人的晚宴邀请。酒过三巡后,王处长无意之中透露了该项目的一些幕后信息。但对于K公司提出的一些要求,王处长仅是做了含糊其辞的回答。

  临到开标,一切顺利。经过严格的评审,当地这家K公司因为在资质、技术指标以及地理优势等方面均占据优势,最终获得中标资格,成为该项目办公大楼的承建商。

  然而,令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没有想到的是,K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以事先与采购人代表有过商量,采购人代表表示同意为由,要求随同工程的原材料价格在原报价的基础之上上涨5%。采购中心与采购人方面均对此要求表示反对,认为合同内容的一切均以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为准,不得更改。遭到拒绝后,K公司又立即表示,要求取消之前约定的使用采购中心提供的合同版本,取而代之采用K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并在规定期限基础上,加快工程款的结算进度。

  在这一案例中,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需要明确:在该过程中,采购人和投标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做法?面对该投标公司的这些要求,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中心该如何处理?

  读懂法规按规定办事

  业内有关专家分析,在该案例中,该项目的投标人K公司存在以下方面的错误举动:

  其一,在项目未得知竞标结果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项目有关当事人就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咨询或者谈判,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K公司屡次找采购中心和当事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应当坚决制止。

  其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均有约束力。因此,投标人企图在中标之后再提出违背事先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即使所提内容被写进合同,该部分条款仍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采购人代表王处长的行为,该专家表示,采购人代表不能就项目的任何情况与投标人有任何接触。该案例中的王处长接受了投标人的邀请,与其外出用餐。虽并未答应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但却给了投标人一个错误的信号,造成了后来的问题。

  用法规制止不法行为

  许多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反映,对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工作的难点之一,在于协调采购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用某采购中心主任的话说,这种关系“很微妙”。专家表示,对于这种情况,采购中心应该站在法律法规的立场,以中间人的身份,既不偏袒采购人也不维护投标人,而是用法律的尺子衡量双方的言行,遇到不正当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并提醒当事人引起注意。

  此外,专家提醒,采购中心切忌纵容或者参与这样的行为,否则,一旦发生质疑投诉案件,采购中心一定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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