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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提升政采公信力的关键

作者:通讯员 俞洪兵 发布于:2009-11-23 15: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年5月,盐城某储备交易中心委托盐城某中介代理公司对其所需的一批档案架设备,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项目标的20万元,因采购方的上级部门要对档案资料组织验收,要求代理公司抓紧组织实施。
  
  于是在5月13日开始发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到5月15日共有洛阳某公司、常州某公司和盐城某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通过竞争性谈判常州某公司被初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8.9万元,当日未公布中标结果。常州某公司投标代表当天晚前向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问评标结果情况,负责人说“是你公司中标了”。
  
  常州某公司投标代表很高兴,于是就等发中标通知书。但两天过去了没有收到中标的相关消息,常州某公司投标代表就去储备交易中心询问,答复是:通过对常州某公司在盐城市区的几家成功案例进行的考察,认为常州某公司虽然报价最低,但所提供的档案架设备材质不是太厚实,质量工艺很一般。以不适合盐城某储备交易中心的档案库建设、使用和验收为由取消其中标结果。
  
  这样常州某公司便向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某储备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投诉,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公正,不规范。
  
  监管部门接到质疑投诉调查后发现,整个项目的采购行为存在多处明显违规的地方。告之原先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不符合该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建议采购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由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明显过错,随即申报了采购计划,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同时,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监管部门向投诉人常州某公司说明原项目的操作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认定其竞争性谈判采购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采购人重新申报,由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听到这种结果,原先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怨言怨气的投诉人也得到了妥善化解,表示认同这个处理。
  
  随后,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对某储备交易中心的档案架设备进行了公开招标。首先,吸取了上次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教训,在招标文件中对档案架设备性能、参数、材质、工艺、评分标准及样品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其次,规范采购信息公告,于2008年8月4日开始在指定的官方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共售出招标文件11份,到8月26日投标截止时间共有9家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第三,严格开标评标,通过公开唱标、实物样品评审及技术和商务评审,综合打分评定,最后确定了中标意向单位,中标金额为188860元。并于当日现场和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接受各投标人的监督。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在此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操作规范,采购信息公开透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明确,参与响应的投标单位较多。公布中标结果后未接到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并且还得到了某储备交易中心的赞扬,他们认为还是政府采购好。



  
  三个环节操作不规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发现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采购人对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界限还划分不清。当初,盐城某储备交易中心认为本次档案架设备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却并不知道按照盐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档案设备,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集中采购,并且还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以致最初的采购方式不正确,采购模式不合理。
  
  二是社会中介代理公司实施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不规范。表现在采购信息没有公开透明,时间不合理,发布时间太短,谈判文件制作不规范,对档案架设备性能、参数、材质、工艺、评分标准及样品等,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同时,中介代理公司负责人随意公布评标结果等。
  
  三是采购人在采购中的行为也很不规范,不仅采购要求不明确、不具体,而且存在较强的主观性。表现在随意左右评标结果,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成功案例和对成功案例进行考察,而这些采购人都随意做了。由于采购人的主观随意做法,导致了评标结果的随意更改,极不严肃。
  
  加强宣传培训促规范
  
  首先应加强宣传,不断提高执行政府采购的自觉性。一方面可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经常性的、深入持久的政府采购法规宣传活动,使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应抓住日常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契机,把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作为其中一个重要专题来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也能熟知本地政府采购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其次应加强培训,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业务素质。可以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层层加大培训力度,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使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能精通本职业务,能不断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不断丰富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能力和水平。
  
  最后应加强督管,不断规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情况的跟踪监管,对其操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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