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条款有倾向亦不可取
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单位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台式计算机。招标文件发出后第三天,经采购人与受此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真磋商后发出了补充通知,在商务需求中添加了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的主机箱通风口处安装有防尘罩这一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该项目如期开标,众供应商踊跃参与。由于没有电脑生产厂商直接投标,因此,最后中标的是某品牌电脑在六盘水市的代理商。
让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想到的是,该项目引起了未中标供应商--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和投诉,而问题就出在了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上。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补充通知要求投标产品主机箱通风口处安装有通风罩,可是除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关台式计算机具备此设备外,其他品牌电脑并不满足此项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次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中出现了排他性条款,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妨碍了供应商的充分竞争。
了解情况之后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都十分气愤,因为代理方正品牌台式计算机的供应商不是别人,正是投诉人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未中标供应商肆意报复事件,投诉事项当属无稽之谈,当地财政部门应驳回投诉。更何况供应商所谓的“被采购人指定的”方正品牌电脑并未中标,供应商此举作秀性质明显。
针对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如果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出现了排他性或者倾向性,是否违规?二、如果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出现倾向性,违规在先,但评审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被指定的品牌并未中标,采购活动是否仍需重新组织?
商务条款有倾向也易惹投诉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某负责人认为,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如果出现倾向性,基本不影响采购活动的进行,但是也要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这部分设有加分以及加了多少分。
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之后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且由非“指定品牌”中标,是因为其他投标产品与“指定品牌”产品一样,满足了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属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也就是说,招标文件要求台式电脑必须具备防尘罩是为了延长电脑使用寿命和便于维护,属于商务性购置要求,不属于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如此一来,补充文件基本没有影响项目的正常开、评标。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评分办法给这种非实质性要求的商务需求设置过多的加分,且足以左右采购结果,那问题就大了。因为涉嫌违规,必须及时加以制止。一旦采购活动结束后被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也会支持投诉人的主张。
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可排他
对于第二个问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副经理徐舟认为,一旦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出现了排他性,性质是极其严重的。现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都很了解,采购活动结束后被供应商投诉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招标文件有问题、评审活动却较为公正的情况,徐舟认为有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这种状况基本都是采购活动本身并无倾向性采购的主观动因,只是为了方便或者描述得更加准确,按照某品牌参数设置了一个标准,希望其他投标产品都能达到。目前,这种情况在某些地方比较普遍。”徐舟说,“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评标委员会领会了招标文件编制者的用意公正评标,仍然容易被他人误解为倾向性采购。这种做法也不应被提倡。”
他同时表示,一旦招标文件编制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倾向性选择,那么,评标委员会很难不被主导。因为招标文件是评审的标准,评标专家即使想摆脱倾向性条款进行评标,也无法获知什么样的产品才能真正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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