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加分因素须谨慎
受采购人委托,8月22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其系统内所需的办公桌椅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年审合格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共有8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其中一家H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后,立即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获得国家家具协会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加1分,获得国际环保标志认证的企业加2分”这样的规定进行了质疑。
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的负责人表示,加分规定是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设置的,况且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投标,因此,并不是投标的资格条件,只是作为可以加分的评分因素而已。
H公司有关负责人听后也觉得言之有理,遂接受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接下来的投标工作。9月4日,项目如期开标;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中标结果,S公司顺利中标;10月5日,S公司提供的办公桌椅因质量完全不符合规定而被采购人拒绝验收,导致采购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采购人便将矛头直指采购代理机构。
在该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资格条件可否作为评分因素进行加分,遇到采购人提出变相倾向性要求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二、投标供应商遭遇倾向性条款时,应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谨防“资格”成加分因素
一位业界专家表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上述案例中,将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列入资格条件中的因素列入评分因素中进行加分的做法,是变相提出倾向性评分因素的做法,应当予以制止。
该专家表示,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部分采购人由于对某个供应商早已有意向,往往通过变相的方法将倾向性条款隐藏于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中。这种情况需要仔细辨别才能发现。稍不注意,其倾向性条款就很容易蒙混过关。
采购代理机构遇到采购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倾向性的要求时,应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在采购流程中设置一个公示环节,将有可能发生的质疑和投诉在萌芽状态就清除掉。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如果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该案例中,H公司已经提出了质疑,却在关键环节没有再往前深究。专家提醒,供应商要适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同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需求方和供应方的“中间人”,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好采购代理工作,在设置评分因素和加分因素时须谨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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