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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缘何惹争议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0-01-28 13: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就实验室设备进行公开招标,进行市场调研和前期充分论证后,采购中心拟定了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的第三天,采购中心就接到了A供应商的电话:“你们采购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提供国家某部委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2009年1月以后出具的10项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这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还要求,必须延长等标期,推迟开标时间。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最终答应A供应商通过委托检测来提供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推迟提交检测报告提交时间。结果,因为提交检测需要时间较长,A供应商最终未能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招标文件所要求的10项检测报告。而且,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在A供应商未能获得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开标、评标,并发布了中标公告。A供应商因为没能中标,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称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有严重倾向性。
  
  此案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一、采购中心拟定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否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供应商延长等标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三、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时,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否欠妥?
  
  检测报告不属限制性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关于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案例中,招标文件出现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地域限制、注册资本限制、资格或资质限制和业绩限制等,但哪些限制是合理的,哪些限制是不合理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中,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出于对投标货物的质量考虑,符合行业内普遍要求。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也透露出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支持。
  
  延长等标期须通知所有投标人
  
  本案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部门的检测报告是不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的,但投标人在等标期内无法完成委托检测,所以要求延长等标期。相关专家表示,在接受A供应商质疑时,采购中心应当就是否同意延长等标期作出明确答复,如果同意延长等标期,应当通知所有标书收受人。本案中,采购中心仅口头答复同意质疑人委托检测,事后在质疑人未获得检测报告情况下开标、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质疑人的损害。
  
  处理质疑应采用书面方式
  
  在处理质疑中,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显然准备不足,不应该自作主张延长A供应商提交检测报告的时间,且又没有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事到临头,只能按原计划开标、评标,招致投诉,给采购中心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另外,接受供应商的口头质疑是操作机构的大忌,工作人员居然在电话中对供应商的质疑草率作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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