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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最好不介入串标判定

作者:张亮 发布于:2010-08-31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项目的开标过程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遇到这样一个情况:采购中心负责一项目的唱标人唱标至第4家投标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投标文件封面与投标文件名称不一致,投标文件名称正好是第5家投标企业的名称,两家企业递交投标文件的封面名称不同,文件内名称相同。

  采购中心立即要求这两家投标企业对这一现象做出解释。当时,两位投标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采购中心该项目负责人及时取消了这两家企业的投标资格,并要求他们在开标会结束后进行解释。

  会后两家企业的解释是,他们中的一方资质不够,原本打算作为一个联合体来参加投标(注: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可后来由于某些合作细节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未能达成联合体,其中一家企业只好独立投标。在最后装订的时候由于疏忽,未将投标文件名称改过来,使包装封皮和投标文件不一致,才出现了上述情况。

  “由于是第一次遇到这种封面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现象,没有处理经验,所以如何处理还等专家讨论决议。”该项目有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以前我们判定是否存在串标现象,都是根据投标文件里的内容相似度进行判定,如果其格式、内容错误之处大部分相同,报价相近,核心部分的内容相同,那么基本就可以判定其属于串标了。现在依据客观事实取消他们此次项目的投标资格已成定局,但是是否判定其为串标,一时还很难抉择,我们也期待专家尽快达成统一意见。”该负责人补充说。

  据了解,如果一旦将这两家企业的行为被判定为串标,这两家企业将要被罚款,更严重的还将被打入供应商库黑名单,这意味着两家企业以后将失去政府采购的投标机会。

  投标人解释不足为证

  该现象到底该如何判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有5年政府采购评标经验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在详细了解了本案例的有关情况之后,王军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条款中还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由于这两家企业分别独自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因此可以判定他们为非联合体。”王军说。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两家企业非联合体,他们的投标文件制作必须是独立进行的。这两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和封皮制作明显是一起进行的,只是由于一时疏忽露出了马脚。因此,他们这种行为的确属于串标。”王军很肯定地说。

  采购中心做法合理

  “由于发现这两家的投标行为不正常,采购中心及时取消了他们的投标资格,同时又要求他们在开标会后进行解释。这一做法既保证了对其他投标企业的公平性,同时也保证了这两家企业辩解的权利。这一做法从程序上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具有多年评标经验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苏建国教授听完案例介绍后,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如果两家企业的投标人现场承认他们属于串标行为,那么采购中心就完全不用再要求其进行事后解释,直接上报给财政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由于这两家企业并没有现场承认,因此采购中心将其解释交由专家去处理,也是符合程序的。”苏建国补充说。

  “采购中心最好不要介入该串标行为的判定和处罚阶段,以免给自身带来麻烦。只要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合理,及时按监管部门的决定去执行就可以了。当然,如果监管部门的做法有失妥当,采购中心也理应提出合理建议。”对于采购中心该如何做,某采购中心的一位资深人士如此建议道。

  专家支招如何判定串围标

  “其实,这个案例如果不是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疏忽大意导致封皮和投标文件装反了,要判定起来还真是不那么容易。”王军如是说。

  那么对于其他情况该如何判定是否围标串标呢?

  通常,专家们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中出现价格相近、格式内容错误处一致、核心部分一致的现象,就基本可以判定为串标。

  但有的项目由于特殊性,其本身的要求限制比较明确,因此投标人投标时可能会出现大部分一致的状况。“这时就应该从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利益关系去判断是否存在为串标行为。比如说两个企业的老总是同一个人、两家企业的老总是亲属或朋友关系、两家企业属于某一集团的下属公司等等。”王军说。

  苏建国还讲述了另外一种围标现象。有时采购单位希望长期向其供货或提供服务的企业能够中标,因此会鼓励该企业串通其他企业进行围标。

  此类现象有一个共同之处:采购人希望中标的企业,其投标文件会做得特别认真详细,而前来陪标的企业会做得稍微差一些,其报价也基本相似。这时如果半路上杀出程咬金,来了一家报价低、各项条件都能满足的投标企业,那么参加围标的那家主要企业就很容易被识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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