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惟领导之命是从
领导签字的传真件引发矛盾
不久前,某采购单位遇到这样一道难题:上级主管部门向其发了一份“没有单位公章但有领导签字”的内部传真,要求系统内所有地方单位的×类货物采购都只能从列入系统内部传真文件的企业中选择。该单位在委托当地采购中心招标时,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遭到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的拒绝。采购人代表非常不悦:“我也知道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但这是主管单位领导的要求,我能违背吗?你不按要求办就是故意为难我!”
对此,采购中心的做法是:把法律顾问请来与采购人代表沟通。采购中心的法律顾问表示,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任何中央主管单位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力。供应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具有相应的资质,都有资格参与竞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采购人限制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权利。
地方单位在采购时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去操作,而惟上级主管单位个别领导的命令是从,肯定是有风险的,一旦出问题,只能自己来扛。因为领导签字的这个传真,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内部传真件。一旦出了问题,地方单位及采购人代表拿出内部传真为自己开脱责任是没有用的。
经过采购中心的耐心沟通,采购人代表最终主动放弃了之前的要求。
顶住压力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止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但至今依然有部分采购单位在某些类别的采购上,在系统内圈定供应商的范围。当然,其中不少情况只是个别领导的要求,并不代表整个部门的意愿,但还是给具体的经办人员出了不少难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无论顶着多大的压力,采购人代表都应该以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因为出了问题领导的要求也没法为自己免责。“采购人员作为公务员,不按领导的意思办事,最多就是升迁的机会被屏蔽,但不至于被追究法律责任,但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就不一样了。所以遇到领导提出要求的情况时,必须顶住压力。”某中央单位财务处处长如是说。
耐心解释法条降低采购风险
据了解,目前,很多采购单位的采购人代表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有时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并不是自己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而是迫于领导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对此,不少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表示理解,并建议采购人代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不要和领导“硬碰”,而是耐心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可以向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求助。
北京的一位从业人员则建议,为了防患于未然,可以给领导订阅政府采购相关的专业报纸,让领导通过读报了解政府采购的各项相关规定;同时,还可以找机会请领导参加一些政府采购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在这位从业人员看来,平时要有意识地让领导了解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随便下命令的概率,另外一方面,遇到问题时沟通起来也会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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