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案例情况
A、B公司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由于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B公司知道A公司最近搬了办公室,投标时可能来不及变更其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经过调查,B公司证实了自己的猜想:A公司虽然早已在新的办公地点开展业务,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仍然是原来的地址。据此,B公司认为A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址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虚假的,因此以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接到质疑书后,代理机构请A公司就其营业地址问题做出书面说明。A公司回函说:公司的确是搬办公室了,不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办公。本想尽快去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但由于业务太忙,还没来得及变更就参加了项目的采购(现公司已经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并不是有意提供虚假的营业地址。其营业执照已经通过了年度审验,一直合法有效,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更不是以此谋取中标。
根据A公司的回函,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书中说: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的确不是其实际办公地址,且在其投标文件中没有就其新旧办公地址做出明确说明。但是A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通过了年审,是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既然营业执照是真实的就不能以A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处理。答复驳回B公司的质疑。
B公司不服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理由是:虽然A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了年审,但投标时其营业地址改变了却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A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虚假是不争的事实,所以A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受理了B公司的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向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发函,请求解释登记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是否认为营业执照虚假?工商局回函说,按照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在营业地址变更前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现在A公司已经补办了地址变更登记,其营业执照有效。据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过工商局的验证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来不及变更,但其营业执照本身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就不是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这里可以看出,逾期进行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其营业执照不会无效或者被吊销,更不能说是虚假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和财政局投诉处理都驳回了B公司的质疑和投诉是正确的。
案例点评
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是正确认定“虚假材料”。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
三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委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对于供应商自己擅自提供的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出现了虚假的情况,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因为这些材料对评委没有任何影响,评委对于这些材料不会加以评审,更不会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这些材料的虚假与否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应认为是供应商“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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