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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和型号视为一家供应商

作者:见习记者 杨 孟 发布于:2010-09-25 10: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卫生局采购的医疗设备进行了公开招标。在7个合同包中,有一个关于彩超设备的合同包,采购中心以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为由作了废标处理。这样的处理让供应商十分疑惑,因为实际上参加此项合同包投标的供应商刚好为3家,按照供应商的理解,这个标是不应该被废掉的。

 
  采购中心给出的理由是,这3家供应商中有两家的彩超设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相关规定,采购中心认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对此也提出了质疑,两家供应商都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完全具有投标资格。矛盾的焦点都聚集在了到底两家供应商应该算一家还是两家上,另外,对于《复函》的规定,供应商表示根本不了解情况,更不知道有这类的《复函》。
 
  针对此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和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作了探讨。
 
  声音一:应按废标处理
 
  针对此问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处处长王尔艳认为,这并非特例,根据《复函》的相关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不同经销商都是由一个生产厂商授权的,应该按照一家供应商处理。有的供应商对此并不是十分理解,而且并不知道有《复函》这样的具体规定。但当供应商看过《复函》之后,也应该能够接受废标的结果。而且废标之后,供应商还有机会再参与投标活动中,所以会接受废标的结果。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两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难免会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也可能会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这对于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废标的具体要求,王尔艳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要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减少供应商的质疑。
 
  声音二:废标应有凭有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问题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二处处长成金星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他看来,如果把两家供应商当作围标串标的主体处理或者说其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些难以服众,废标需要真凭实据。另外,两家供应商是两个不同的注册公司,代表不同的投标人,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生产商指定一家经销商来参加招投标活动,那就不能说废标就废标,废标也要有凭有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而事后又单凭一份很多供应商都不了解的《复函》作为废标依据,有些供应商可能会大喊“冤枉”。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作了事先声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那就另当别论了。废不废标,需要有理有据,对于很多不知道《复函》的供应商来说,事先告知,是非常必要的。
 
  详细拟定招标文件是关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和几位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交流之后,发现是否该废标的话题焦点都转移到了对招标文件的拟定这个环节。事实上,《复函》的规定也十分明确: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阅读了很多招标文件之后却发现,很多招标文件都没有明确指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对于废标情形的阐述,很多招标文件也仅仅是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几种情形罗列了出来,而针对第三十六条中第一种情形所涉及的“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具体的补充说明。成金星表示,对于那些对《复函》内容不甚了解的供应商,面临这种问题,如果仅仅以“实质响应不足三家”为由判定两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实质上为一家,难免有些牵强。《复函》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补充,也为此案件中的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判定废标提供了有力依据。
 
  对于诸如此类的细化规定,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业表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招标文件时,要将类似的废标因素充分考虑进去,不要仅仅罗列《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应该把需要事先声明的问题考虑周全,尽量完善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这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政府采购处罚和判断提供有力依据,避免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等各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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