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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打分权重不得超过1/3

作者:记者 王 巍 发布于:2010-09-28 08: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点评嘉宾: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徐舟

  案例回放:

  今年上半年,某地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网络系统建设。由于共有8家该采购人的下属单位是本项目的最终用户,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中,除了经合法程序抽取的5名评审专家和两名采购人单位代表之外,每个下属单位还各派一名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打分。

  采购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A发出质疑并最终提起投诉。他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在该项目的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共15名,其中采购人代表为10名,这明显违背法律的要求。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投诉调查的书面说明中表示,本项目采用统一谈判、分别签署采购合同的方式,采购人单位派出的两名代表为受委托参与谈判的采购人代表,但根据网络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其余8家下属单位派出的代表作为最终用户代表参与谈判活动,受采购人代表委托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评判打分。本项目用户单位分散,若想保证统一采购的效果就必须考虑各单位的切身利益和具体需要。这种委托既保障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又维护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它并没有改变谈判小组的构成比例,不违反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目前,这种“统谈分签”的方式在各地多有实践,但所有用户单位分别派代表参与谈判的现象却并不多见。判断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做法是否违法,主要有两方面考量因素:一、采购人代表是否拥有转委托授权;二、采购人代表和下属单位代表的打分权重究竟占多少。

  转委托需要有授权

  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采购行使评判打分权利,是采购人单位授权的结果。也就是说,采购人参与采购的行为不是代表私人意志的,经过单位授权之后,这变成一种职务行为,他们的每一个判断都要对项目负责、对单位负责。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表示,8家下属单位各派一名代表参与谈判打分是经过了两名采购人代表授权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授权,但这也并不意味着8名下属单位代表打分有效,其中的关键点在于采购人单位是否给予了两名采购人代表转委托授权。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8名下属单位代表的打分行为也是一种职务行为,是有效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种授权就是一种私人授权,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说,这种私人授权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

  采购人打分权重须合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对于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代表人数比例的规定,其实也是一种打分权重的规定。也就是说,评审专家的打分权重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谈判文件中明确无论参与打分的来自于采购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究竟有多少,他们的打分权重仍不超过总体的三分之一,那么,这种行为应该不触犯法律的规定,应该被允许。但是,一旦10名来自于采购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每人的评分权重都占十五分之一,那么,实际上就冲淡了评审专家的打分权重,采购项目将完全由采购人主导,这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了,应被严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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