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提供有效材料为由拒绝受理质疑不合法
案例回放
最近,一家供应商拿着N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函向律师咨询该函件是否言之有理。N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函件中称:贵公司针对《质疑函》中所述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没有发文机关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事项的成立。根据该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请贵公司提供《质疑函》所述事项的发文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后重新提出质疑。律师仔细查看了《质疑函》和证明材料,得知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和出自有关机关的政府网站的打印件,都没有加盖发文机关的红色公章。N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是以这些材料没有发文机关的红色公章为由认定其是无效的,拒绝受理供应商的质疑。
案例分析
查阅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后可以看出,N市政府采购中心复函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函》所述事项的发文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后再重新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拒绝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是不合法的。
第一,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此条款仅仅要求质疑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没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更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N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复函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第二,违反了该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受理供应商质疑的条件。而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相关证明材料。也是仅仅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来没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因此,N市政府采购中心引用该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重新提出质疑,而不受理供应商的质疑也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案例点评
一、N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之所以犯错误,是因为没有分清质疑受理的程序要求和质疑处理的实体要求。
是否受理质疑只是程序性的审查,且只审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否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至于供应商的质疑是否成立、是否有理,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效等实体性的调查分析,必须在受理以后经过调查才能确定,不能在决定是否受理质疑时就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处理。即使在审查是否受理供应商质疑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应是证明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程序性“证明材料”。比如,参加了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质疑的证明材料、质疑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等,而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质疑有理,质疑成立”的实体性证明材料。
如果按照N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本案的处理,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质疑都必须是成立的才能受理,N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的质疑都是成立的,从来没有不成立的质疑答复。显然这个结论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这使我们想起十几年前法院普遍犯的错:未审先判--以当事人的起诉没有理由,不能赢得官司为由不受理起诉。即在审查起诉的很短时间内,未经过开庭审理和辩论,就武断地宣布官司输了即不受理。
就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通知》(法发[2009]54号文)规定:“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如果经过调查查明供应商提供了无效的材料,则可以驳回供应商的质疑。
假如N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所说的“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事项的成立”是对的,可以在答复中按规定驳回质疑,而不是要求供应商重新提出质疑。因为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必须受理后经过调查才能知道。
三、来源于政府网站的文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章,无需再加盖红色公章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因此,出自有关机关的政府网站,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文件)。如果还是仅仅以供应商提供的是来源于政府网站复印件,没有红色公章为由认为该文件无效,就明显违法了,信息时代不可能什么形式的文件都加盖红色公章。所以,只要查明供应商提供的政府文件是直接来源于所属政府网站的,即便没有该政府机关的红色公章,也是有效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政府网站发布的文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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