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复印件引发质疑
近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因为一份小小的复印件惹来了供应商的质疑。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复印件,而根据该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营业执照应该提供扫描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所涉及的问题,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矛盾的焦点聚集在了一份小小的复印件上。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此案中似乎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几位业界人士,各方就此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应按无效标处理
针对此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评审专家李晴晖表示,如果没有按照招标的要求提供扫描件,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这样重要的文件,如果不认真对待,日后会引来很多麻烦。事实上,很多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扫描件,就是因为复印件的可信度不强,造假的可能性也很大。重要的资质证明文件,马虎不得,需要严肃对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某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最好按照无效标判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中心往往会要求供应商把重要的资质性证明文件的原件也带来,验明真伪。如果遇到了要求提供扫描件而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情况,即使原件真实,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供应商也要为其马虎粗心而付出沉重代价。这对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投标时应带原件
全国人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一处处长姚顺利表示,矛盾的焦点既然是证件的真伪,那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文件中除了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外,还要提供原件备查。实际上,无论是复印件还是扫描件,都只是形式,重要的是原件的真伪。
如果验明原件真实,日后就不会因为评标过程中的疏忽大意,而引来后患。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和几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他们表示,投标时要求供应商带来原件是非常必要的。扫描件比复印件清楚,可信度要高一些,但最稳妥的做法是直接看原件。至于以复印件备案还是以扫描件备案,都是形式上的问题,可以不多追究,但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应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带来原件,以防范未然。
应在评标时审核原件
对于在什么时候验明原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和几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探讨后,发现大家对这个问题看法比较一致:在评标时看原件比在评标后看原件好,在中标结果公示之前看原件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后看原件好。越是提前审核供应商的资质性文件,越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果手头上只拿着供应商的一张模糊不清的复印件,而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再审核原件的真伪,万一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我们就会陷入被动。”某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是说。对于供应商证明其资质的重要材料,应该提前审核,日后审核势必后患无穷。
维护政采秩序 双方都有责任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此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有过失。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核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则应该在阅读招标文件以及制定投标文件时仔细认真。
质疑的原因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对资质性文件进行审核和检查。看来,无论是在招标文件拟定还是在评标的过程中,对资质性的材料都马虎不得,无论是原件、扫描件还是复印件,都应该认真对待,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有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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