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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缺一不可

作者:刘晓雁 发布于:2010-12-17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一批电脑,供应商踊跃报名,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大部分电脑公司所做标书技术参数误差清单中完全粘贴招标文件,评委不得不要求所有单位均提供彩页以供证明,这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另一个单位同样是采购一批电脑,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十分详细,同时要求开标时必须提供图片及产品彩页。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却发现有些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图册远远滞后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参数。当评委质疑时,投标单位均表示图册有滞后性,无法提供最新产品的资料。最后,该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不作废标处理。

  案情点评

  笔者曾经不止一次地在招标项目中遇到过同样的事:某些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时,为了中标,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不管是否有偏离,一律以“符合要求”应之,甚至在不允许有负偏离的关键技术指标上也如此操作,造成了对评标工作的严重干扰。这样的投标人在被评委及用户发现问题后,不但面临被判无效标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问题,其在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心目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还有一些投标人在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问题时为了中标乱“拍胸脯、打包票”,将明明没法满足的技术要求或做不到的服务说成可以达到,待中标后又与用户扯皮。

  案例二中的情况也很多见,采购单位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笔者认为,这是两个案例问题的实质。同时也是《招标投标法》中所述“实质性响应”的实质。“实质性响应”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投标无效。要达到“双赢”甚至是“三赢”的局面,使各方满意,就需要三方共同努力。

  投标单位要讲诚信,还要特别注意制作标书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投标无效。因此,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作出响应。投标人如果把握不准实质与非实质性条件的界限,可以向招标人询问,且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果投标方不能完全满足这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偏离过大,说明这个项目与本企业产品相差太远,应考虑放弃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实践证明,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容易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尤其是技术要求方面的制作:一是规定技术指标的描述办法。技术指标可要求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厂商;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可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应是一个范围值,不可设为一个固定值。二是规定采购配置标准。通用类货物的采购,如市场上有配置标准的,只能按标准配置采购,不可自行设置超标参数。三是规定品牌的描述。采购项目不可指定品牌,也不能出现“暂定、参考、备选”品牌。四是规定合同包的要求。一个采购项目为多种货物时,不可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作为一个合同包招标。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实施采购,而不是只买最贵和最好的,过高的标准还将导致整体成本明显增加,这与政府采购所强调的实用和节能原则相违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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