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无效投标内容 减少质疑投诉
案例回放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了一个关于监测设备采购的项目,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过竞争,B公司中标。而同样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的A公司却对中标结果不服气,随即对该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仍不能令其满意的情况下,A公司选择了投诉。
“B公司中标产品的部分指标根本就满足不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纯属虚假应标。”A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起这件事,仍然很气愤。
原来,招标文件中对技术参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雾化室温度调节范围应在室温~零下8℃”;“具备碰撞反应技术,至少要使用两种碰撞反应气体。”;“产品截取锥的锥口径采样锥≥0.7mm,截取锥≥0.4 mm”。而B公司投标的系列仪器产品中部分产品的雾化室温度只能冷却到零下4℃,且只能使用一种碰撞反应气体,截取锥的锥口直径为0.3 mm。
初看起来,B公司的产品技术的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该代理机构负责人则表示:B公司中标的产品是新一代型号的产品,且B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对中标型号的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也有明确显示:B公司的中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加之此次采购活动是遵循“三公一诚”原则进行的,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A公司所述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了这一投诉,调取了B公司的投标文件和该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比对。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判定: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载明的产品技术参数能够满足该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要求。基于上述事实,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驳回了投诉人A公司的请求。
案例解析
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B公司提交的投标设备一览表及说明报告载明的“投标品牌规格参数及型号”为系列仪器产品,与此同时,其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中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关介绍彩页,该设备彩页显示了B公司系列仪器产品中所包含的几款产品。此外,B公司和被投诉人均向监管部门说明中标产品是新一代产品,而非A公司所投诉的另外两款早期型号的产品,故A公司的投诉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表明,投标供应商投诉争议的焦点在于中标供应商投标的产品究竟是系列仪器中早期的产品还是新一代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和填写投标设备一览表及说明报告中却并未明确标明。“如果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写清楚所投产品的型号、规格等要素,这起投诉其实是可以避免的。”该负责人表示。
透过这起投诉,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填写“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看似常见但却十分关键的一个重要环节。附表与一览表之间的关系应做好详细的说明和准确的表述,口径应当清晰统一,不应发生只有编制文件的供应商自己清楚而容易引起他人误解的情况。
专家点评
商务部国际招标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金翔认为,上述案例中中标供应商在投标一览表中没有明确写出系列仪器产品中所投产品的具体型号和规格,不能不说其工作存在瑕疵和欠缺,但这并不是实质性的偏离。系列产品参与投标时,有不同的型号、规格也是为了满足不同的客户需要,只是产品的系列、型号而已,并非代表产品的技术参数,而且只要系列产品中有一款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不能说该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另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该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并未强制要求前来投标的系列仪器所包含的几款产品均须符合技术要求。
在金翔看来,事情反过来看同样对A公司不利,若取消了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B公司也可以反过来投诉A公司,让其拿出虚假应标的证据,毕竟B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中显示的技术参数有一款产品是完全符合投标文件对技术参数的要求的,这就会出现相互投诉的现象。
此外,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时的依据不是产品的型号、规格,而是产品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符合要求,就不属于虚假应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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