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1-09-07 09: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近日,在深圳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为某街道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该街道办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该街道办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的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会员的其他成员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律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深圳某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业界思考:一、陈××不是采购单位--某街道办公室的在职人员,他是否有资格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二、当陈××是某投标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真实身份被确定后,虽然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无效,但陈××是否还有资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并签字确认采购结果呢?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关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应为采购单位在职人员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业界通常默认采购人代表为采购单位的在职人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用网首席执行官黄献华律师认为,非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前提是其能100%代表采购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与投标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通用类采购项目,因为项目本身没有技术难度,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一般能从容应对。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能缺乏相关人才,因此邀请非在职的专业人员代表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也是可以的。值得强调的是,采购人必须对该专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把关,即其不能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有任何联系,同时还要对其身份保密,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前,不能让外界特别是供应商知道其联系方式。”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部副经理杨先平介绍说,结合本案例,因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专业性强,作为采购人的该街道办应该没有懂法律的在职人员,因此邀请陈××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标是可行的。本案例中的采购人没有认真核实陈××与参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关联,属于失职,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关于在陈××所在律师事务所投标被认定无效后,陈××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项目评标,杨先平表示答案是肯定的,其签定的项目采购结果也是有效的。
杨先平说,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的确认没有既定的办法,一般只能靠采购人自觉把关,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维护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采购人把关不严、涉嫌违规违纪,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配合纪检监察甚至是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对采购人作出适当处罚,以规范采购人的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节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近日,在深圳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为某街道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该街道办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该街道办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的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会员的其他成员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律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深圳某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业界思考:一、陈××不是采购单位--某街道办公室的在职人员,他是否有资格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二、当陈××是某投标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真实身份被确定后,虽然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无效,但陈××是否还有资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并签字确认采购结果呢?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关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应为采购单位在职人员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业界通常默认采购人代表为采购单位的在职人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用网首席执行官黄献华律师认为,非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前提是其能100%代表采购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与投标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通用类采购项目,因为项目本身没有技术难度,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一般能从容应对。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能缺乏相关人才,因此邀请非在职的专业人员代表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也是可以的。值得强调的是,采购人必须对该专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把关,即其不能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有任何联系,同时还要对其身份保密,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前,不能让外界特别是供应商知道其联系方式。”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部副经理杨先平介绍说,结合本案例,因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专业性强,作为采购人的该街道办应该没有懂法律的在职人员,因此邀请陈××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标是可行的。本案例中的采购人没有认真核实陈××与参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关联,属于失职,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关于在陈××所在律师事务所投标被认定无效后,陈××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项目评标,杨先平表示答案是肯定的,其签定的项目采购结果也是有效的。
杨先平说,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的确认没有既定的办法,一般只能靠采购人自觉把关,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维护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采购人把关不严、涉嫌违规违纪,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配合纪检监察甚至是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对采购人作出适当处罚,以规范采购人的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节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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